最高檢等五部門印發《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

 41文物機構博物館可鑑定涉案文物

五部門印發《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專家稱可規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防止文物流失

國家文物局昨天發佈消息,近日,國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五部門聯合印發《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全面構建了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的基礎管理制度。

《辦法》所稱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是指國家文物局指定的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為配合辦案機關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依委託向辦案機關提供文物鑑定評估意見的專業諮詢活動。國家文物局表示,《辦法》將充分發揮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對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支撐作用。

重點規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程序和質量

該《辦法》共六章五十六條,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的相關定義和基本原則、範圍內容、機構條件和人員標準、委託受理組織和實施程序、監督管理及相關執行等六方面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其中,《辦法》重點規範了兩方面內容。一是規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程序,對鑑定評估機構從接受鑑定評估委託到鑑定評估結束後的材料歸檔之間的程序性環節作了詳細規定,形成了一整套較為完備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程序規則。

二是保證涉案文物鑑定評估質量。《辦法》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和人員的原則要求、設定條件和三級監督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嚴格規定。例如,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必須是具備較強鑑定評估人員力量和鑑定評估組織工作經驗的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

為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提供支撐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工作作了重新規定,明確涉案文物認定和價值認定,可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出具報告。

為此,國家文物局當年分兩批在全國遴選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記者從國家文物局瞭解到,這些機構迄今共對全國1300餘起刑事案件涉案文物進行了鑑定,鑑定評估可移動文物7萬餘件套、不可移動文物近600處。

國家文物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了進一步規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更好地適應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辦案機關辦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需要,充分發揮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對依法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支撐作用,五部門在與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保持銜接的基礎上,共同研究制定了《辦法》。

國家文物局特聘專家付清遠告訴記者,此前,我國指定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在涉案文物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該《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從上到下統一規範涉案文物的鑑定評估,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防止文物流失等工作將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 焦點

1 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涵蓋哪些內容?

包括“身份”鑑定、價值鑑定和損毀程度評估

根據《辦法》規定,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的範圍涵蓋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其中,可移動文物鑑定評估類別包括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書畫、雜項等五個類別;不可移動文物鑑定評估類別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其他等六個類別。

可移動文物的鑑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身份”鑑定、價值鑑定和損毀程度評估。其中,“身份”鑑定主要是確定疑似文物的真假和時代。價值鑑定主要是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鑑定,並參照館藏文物定級標準確定文物級別;在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自身具備專業條件和辦案機關提出要求的前提下,還可以對文物的經濟價值進行評估。涉案文物如遭受損毀,要評估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及其對文物價值造成的影響。

不可移動文物的鑑定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身份”鑑定和損毀程度評估兩項。“身份”鑑定主要是確定疑似文物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涉案文物如遭受損毀,要評估有關行為對文物造成的損毀程度和對文物價值造成的影響,並可以對文物的經濟價值進行評估。

2 哪些機構人員有資質參與文物鑑定評估?

由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開展,不得私自收取鑑定評估費用

2016年,國家文物局在全國遴選指定了兩批共41家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第一批主要為省級文物鑑定站,第二批主要包括省級博物館、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機構。

那麼,哪些機構可以成為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辦法》此次作了明確規定。

據國家文物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強調機構的綜合實力,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必要的硬件條件外,還必須是能夠從事可移動文物或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類別文物的鑑定評估業務,且具備較強鑑定評估人員力量和鑑定評估組織工作經驗的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

符合《辦法》所列條件的機構,可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最終由國家文物局遴選和指定。

為何將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劃定為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國家文物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服務於司法工作,在性質上屬於文物專門性問題檢驗,由於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活動社會化程度不高,目前仍由國有文物博物館機構依職能開展。

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需依法依規開展鑑定評估,接受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不定期檢查,出現向委託辦案機關私自收取鑑定評估費用、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委託鑑定評估文物實物損毀或遺失等情況,將被警告甚至終止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業務。

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人員的條件要求,《辦法》也作出了較為嚴格的規範。“取得文物博物及相關係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有至少持續五年文物鑑定實踐經歷的人員”“文物進出境審核責任鑑定人員”“國家或者省級文物鑑定委員會委員”三項條件必須符合其中一項以上,並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其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涉案文物鑑定評估要求。

41家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

1北京市文物進出境鑑定所

2天津市文物管理中心

3山西省文物鑑定站

4內蒙古博物院

5遼寧省文物保護中心

6浙江省文物鑑定審核辦公室

7安徽省文物鑑定站

8國家文物出境鑑定河南站

9湖南省文物鑑定中心

10廣東省文物鑑定站

11國家文物出境鑑定四川站

12陝西省文物鑑定研究中心

13北京市古代建築研究所

14河北省博物院

15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16遼寧省文物總店

17吉林省博物院

18黑龍江省博物館

19上海市文物保護研究中心

20南京博物院

21蘇州文物商店

22淮安市博物館

23福建省文物鑑定中心

24江西省文物商店

25山東省文物鑑定中心

26湖北省博物館

2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28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物館

29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海南管理處

30重慶市文化遺產研究院

31重慶中國三峽博物館

32貴州省博物館

33雲南省文物總店有限公司

34西藏文物鑑定中心

35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36甘肅省博物館

37青海省博物館

38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39寧夏回族自治區博物館

4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文物總店

4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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