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舉債,誰來還?

婚姻的成立,不僅是夫妻雙方感情的證明,更是一件能夠引起法律關係變化的事情。特別是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更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夫妻結婚除了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之外,還會產生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數據,由於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頻發,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大量發生,2014年和2015年連續兩年高達7萬餘件,2016年更是新增至12萬餘件。婚內共同債務怎麼判定?如何避免離婚後被拖入鉅額債務泥淖?這是困擾許多人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很有可能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甚至雙方家庭會產生矛盾糾紛,那麼這些問題該如何解答呢?

主題詞:《婚姻法》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之間最慘的不是離婚,而是離婚後還要為前配偶還鉅債!去年,一篇名為《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的微博文章引發大量轉載,博主王女士講述,自己是重點大學畢業,2015年離婚後,收到法院傳票,負債300多萬,而這些債務她並不知情,問了前夫才得知是前夫在婚內幫父親或作為擔保人,或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借款300多萬,用於償還父親之前欠下的高利貸利息等。博文中的一句:“如果你決定結婚,一定要先學習婚姻法,特別是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表達了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關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無奈。

那麼,王女士事件發生時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內容是什麼呢?

第24條是什麼呢?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19條第3款又是啥?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則《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網絡博文,把我國《婚姻法》推上了風口浪尖,引起人們對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判定的熱議,甚至抗議,他們開始抱團暖,各方合力,組建聊天群,希望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在法律框層面上解決“婚姻中一方配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在此過程中,有人發起了關於夫妻共同之債的問卷調查。

婚內舉債,誰來還?

分析問卷發現,因”24“條而被陷入債務危機的,有大部分是受過高等教育,有些還是教授、醫生、公務員、甚至是法官等各個階級的人,不容忽視的是,女性是最大的受害群體。

問題討論

偶的哪些債務是另一半必須共同承擔的?

哪一些是夫妻一方債務,配偶不用共同償還的?

首先小編先為大家普及一下“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通過以上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我們可以得知只要夫妻關係續存期間,發生符合以上十方面的債務配偶的另一半是必須要共同承擔的。

夫妻一方簽字,另一方須共同償還債務嗎?

如果是夫妻共有簽字的債務,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簽字舉債,這種債務能界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關於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問題上,我國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簽字,也會優先考慮推定為婚姻續存期間內的所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3條也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舉例子

婚內舉債,誰來還?

小C的起訴被駁回的原因是什麼呢?

該案件中根據小B的舉證,自己有固定的工作收入,小A的工資比較高,家庭本身也沒有進行其他的投資,除了小A個人需要之外,家裡無需用到這筆鉅款,小A向小C借的這筆鉅款與夫妻共同債務無關。最後小C也承認,小A向他借這筆鉅款時小B並不在場。因此法院根據《婚姻法》第41條和其司法解釋(二)第24條判定:該筆借款小A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且該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被駁回。

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判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於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

夫妻一方賭博、吸毒等違紀犯罪行為或虛構所負債務,另一方要共同償還嗎?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債務是由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有些人更是走法律漏洞,與第三方虛構債務,迫使夫妻另一方共同舉債。對此,今年2月28日,最高法出臺《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其增加內容是在第24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

婚內舉債,誰來還?

(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建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假離婚,真逃債“的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案件的審判機械套用這一條款,讓不少夫妻“躺槍”。最高法的補充規定,正是及時照顧到了這種公平焦慮,有助於各級法院嚴格規範類似案件的審理。

高利貸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高利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方式,在夫妻雙方婚姻續存期間,夫妻一方向第三方借的高利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且高利貸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會被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高利貸是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則不受法律保護,未簽字的一方就不需要共同償還高利貸。

還有哪些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債務,配偶不用共同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通知第十七條規定,以下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了以上相關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外,如果夫妻雙方有財產AA制的約定,且債權人知道的,也不能歸為夫妻共同債務。

避免夫妻共同債務舉證難

婚內舉債如何是好?

根據上文所列舉的相關法律條紋和案例,我們可以總結為,在夫妻關係續存期間做到以下幾點就無須為配偶的債務“買單”:

1. 你能夠證明債權人和你的配偶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 夫妻之間實行AA制約定,且債權人知道;

3. 你能夠證明配偶舉債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4. 你能夠證明配偶舉債是虛假債務或從事犯罪活動所負債務。

然而現實生活中,這四點根本難以證明。首先,債權人和配偶都不承認借款是個人債務,你如何證明債權人和你配偶約定的是個人債務?其二,在大部分的家庭中不會實行AA制,你也不知道配偶什麼時候去跟別人借錢,怎麼讓債權人知道你們家裡執行AA制?其三,目前法律對“夫妻共同生活所用”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家庭生活所用費用瑣碎,配偶說債務已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你卻不知道呢?你也沒有辦法證明這些錢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其四,賭博等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若債權人不承認,且沒有經過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憑證,如何才能證明這是非法債務呢?

由此看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內借錢,沒有證據證明以上四點的其中一點,就沒有迴旋的餘地,你就只能乖乖的接受被舉債。

婚內舉債,誰來還?

個人觀點

個人認為,從立法目的的角度推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推定方式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婚姻法》第41條和其司法解釋(二)第23條則側重於從婚姻實質來判斷債務,維護婚姻雙方當事人,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不能像合同法一樣側重保債權人,而是要同時優先考慮婚姻家庭的穩定性、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共同債務只有真正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才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新增的兩種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例外情況,從規則制定來看,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審判統一思維中遇到的問題,然而,新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並沒有提供更加細化的標準,關於認定標準的把握,還需要更進一步的規定。此外,為保護更多婚內舉債弱勢群體,國家可以從法律層面上確立“共債共籤”,規定債權人出借錢款給夫妻一方配偶時,要求夫妻都要簽名,這就如同夫妻賣房過戶時,房管部門要求夫妻一起簽名認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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