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房子歸誰?

很多人通過奮鬥,最後終於在城裡買了房子。但卻被告知產權只有70年!辛苦買來的房子,只有70年屬於自己?於是很多人擔心,70年產權到期以後這房子歸誰?


房屋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房子歸誰?

在中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是可以終身享受的權利,但是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只是開發商使用了一段時間而已,那麼當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我們的房產又該怎麼辦呢,是否可以自動續期?若得以續期,是否需要繳納什麼費用呢?

什麼是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地價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住宅土地70年產權是如何計算的?

雖然很多人都知道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卻不是很清楚這70年使用權究竟是怎麼來的。很多購房者以為這70年使用權是從自己購房籤合同的那一天開始算的,甚至很多人以為這70年使用權是從自己拿到不動產權證那天開始計算的,其實這個70年使用權是從開發商從政府手中籤下土地出讓合同的那天起開始算的。

某政府出讓給某開發商的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日期是2000年1月1日,在2003年3月6日該房屋開始進行正常銷售,若王某2004年8月6日與開發商簽下購房合同,買了一套新房,那王某的房屋不動產權證上面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就是從2000年1月1日開始算起,至2070年1月1日,該土地70年使用權到期。所以,無論大家買新房還是二手房,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期限都是從開發商與政府簽下土地出讓合同的那一年開始算起的。通俗點說,土地是政府出讓給開發商的,使用權只有70年,滿期之後國家收回使用權。所以,也可以理解為開發商只是跟政府租了個70年的地來起房子賣給大家。

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滿70年後,住宅歸誰?

很多人都擔心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滿70年後,房屋會不會被收回?甚至有擔心房子土地使用權滿70年後,房屋會不會變成小產權房呢?其實,大可不必擔心這些問題。

房屋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後,房子歸誰?

我國於1994年制定、2007年8月30日修訂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007年10月1日起我國實施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2.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因此,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小編認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續期的,房屋的產權始終是個人的。

雖然國家有出臺相關政策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續期的,但是因為國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條例剛實施不久,尚不成熟,因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或業主們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雖然南寧目前沒有土地使用期滿的案例,但是國內其他城市已有對土地使用期滿的房子進行處理的先例。

案例1

青島的黃島區阿里山小區5071戶業主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分別為20、30、35年,其中310戶主的房屋土地使用權在2009年6月底就到期了。當時青島政府提出的續期方案是:1、物權法細則不明,土地期滿應有償續期,需續交出讓金。2、以該區域過去1年的平均地價為計算基準,折算到建築面積大約是60%,因為當時黃島區的地價是1000平米/元,所以100平方米的房子業主要補繳地價6萬元。

案例2

2011年金桃園大廈被告知,在土地期滿後,深圳政府將無償收回金桃園大廈地塊使用權。隨後,金桃園被媒體報道成為:“全國第一家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將被政府無償收回的物業”,引發了極大的輿論風波。後來,深圳政府出面澄清:金桃園大廈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依據《物權法》規定自動續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問題,依照屆時執行的法律規定辦理。

上述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我國相關政府對於開發商住宅土地使用權期滿後的處理方式各有不同,採取的方式為補繳續期或自動續期是符合《物權法》規定的。

關於人大代表在兩會的提議

李總理於2017年3月15日的記者招待會上表態:“已經責成相關部門就不動產保護相關法律抓緊研究提出議案”。 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後,李總理在答記著問時回答:“可以延期、不影響交易,而且這方面要抓緊修法。”

今年的兩會上,人大代表周光權教授(法律界代表委員)在會上有提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兩部法律在公眾看來有不一致的地方。

周教授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對於《物權法》而言屬於舊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住宅土地使用權續期問題的解決應當遵循《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設計相關法律建議稿時,要凸顯《物權法》的重要性、權威性,應當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根據《物權法》的立法精神,對於2007年10月1日之前出讓的土地,周光權教授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考慮:

“住宅土地約定20年或者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應當自土地出讓之日起,自動續期至70年,且無須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的,自動續期,無需再次繳納土地出讓金。可以考慮儘快出臺配套性質的《房產稅法》,從徵收的房產稅中適度劃轉部分資金給地方政府,以彌補其損失,避免在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時通過收繳土地出讓金的方式“一次性地”加重老百姓的住房負擔。

小編認為法律並非是一成不變的,2007年《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被修訂,同時《物權法》頒佈,這本身造成了一個尷尬的局面,權威部門對此並沒有明確表態,這次兩會,周光權教授提到的這些提議不無道理,每一個時代的立法需結合現代化建設並與時俱進。

最後小編總結,住宅土地滿70年之後會按以下三個方向發展:

1、 重籤土地合同,續繳土地出讓金。

2、 土地國家收回,房隨地走,國家給予房屋一定補償。

3、免費自動續期。

因為,目前國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條例剛實施不久,雖然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問題給購房者或房主們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和個案還比較鮮見,而且一直以來有關70年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法至今未有一個明確條規。這個提議會不會是一個導向?

目前,南寧市多數住宅土地使用權還未達到70年,因此還沒有實際的住宅土地使用權滿70年後,如何處置的案例,因此這個問題只供大家探討。

南寧市早期老房子的居住性和抗震性都一般,結合城市發展需求,很多時候住宅土地使用權還未滿期,政府就已採取徵收補償等形式,對比如一些年代較久,質量比較差的城市片區建築進行改造。這種利民政策不但使南寧市民的居住環境得以改善,也促進了城市的發展。所以我們很少有等到70年,再去觀察房屋期權滿後的機會,大家大可不必為房屋土地使用權滿期後,房子該如何處置的問題擔心,安安心心、高高興興過好每一天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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