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雲南師宗趙廣生等6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被告人趙廣生、劉天全合夥在雲南省師宗縣漾月街道落龍村廣生生物有機肥料公司生產劣質硅鈣肥並銷售,由於銷路不好,被告人劉天全、趙友明、劉啟光、平順濤等人與趙廣生商量,以每噸180元的價格向趙廣生等人購進其生產的劣質硅鈣肥,並假冒雲南昆陽磷肥廠有限公司生產的“昆磷牌”鈣鎂磷肥、“烏龍牌”鈣鎂磷肥,玉溪銀河磷化有限公司生產的“玉溪”牌鈣鎂磷肥,貴州勝境化建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勝境牌”鈣鎂磷肥等商標進行銷售。被告人趙華先明知被告人趙廣生未經註冊商標人許可,使用偽劣產品假冒註冊商標,還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經查,被告人劉天全、趙廣生、趙友明、平順濤、劉啟光使用偽劣產品假冒註冊商標商品,非法經營數額分別為8.8萬餘元、11萬餘元、7.7萬餘元、6.2萬餘元、6萬餘元。

二、訴訟過程

雲南省師宗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通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發現師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趙廣生等人假冒註冊商標案,師宗縣公安局沒有在《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遂於2016年3月17日向師宗縣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同日,師宗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4月22日,師宗縣檢察院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批准逮捕劉天全、趙廣生、趙友明、劉啟光4人。該案於2016年6月22日由師宗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27日師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9日師宗縣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劉天全、趙廣生、趙友明、平順濤、劉啟光、趙華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11萬元至2萬元不等。6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化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假冒品牌化肥不僅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侵犯了廣大農戶、經營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嚴厲打擊。近年來,檢察機關先後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對重點領域的刑事犯罪予以集中打擊,取得了良好效果。該案系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發現立案監督線索,繼而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最終成功追訴一起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案例。師宗縣檢察院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機關建立了案件諮詢、信息通報等工作機制,藉助於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了知情渠道的暢通。檢察機關發現監督線索後,積極聯繫公安機關並形成工作合力,列出詳細的取證清單和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有效打擊了犯罪,共同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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