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丨因为不懂“今借”与“今借到”,出大事了!关于借钱收据那些事你一定要搞清!

实用丨因为不懂“今借”与“今借到”,出大事了!关于借钱收据那些事你一定要搞清!

借条,从古至今,大概是人们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了,如果问您借条怎么打?我想绝大多数的朋友会说,多简单啊。其实,这看似简单并不简单,因为有时就因为一字只差,发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今天小编就和你再唠唠关于借条、收据那些事!

实用丨因为不懂“今借”与“今借到”,出大事了!关于借钱收据那些事你一定要搞清!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所持的借条载明“今借”,有的当事人所持借条载明“今借到”。

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发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对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不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今借到”则表明双方之间既存在着借款合同关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了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证据。

但并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权利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对借款行为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如大额借款等,则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径等,通过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审查。

注意,“今借”与“今借到”:

“今借”与“今借到”区别明显!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vs“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很有可能说明刘某并未将5万元给张某。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则恰恰说明这个钱已经到手。

虽说只相差一个“到”字,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以借款人收到钱时开始生效。

请看,案例一:

陆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5年底,陆某先后3次累计借给王某6.6万元。2016年2月3日,应陆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陆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6年3月8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向陆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能再还款。

陆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庭审中,陆某表示放弃利息,只要王某偿还剩余本金6.1万元。

法庭上,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陆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陆某的5000元借款。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陆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陆某5000元。对此,王某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陆某借款本金6.1万元。

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向王某实际交付了6.6万元的借款。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毛中海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毛中海介绍说,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具体到本案,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陆某出具了6.6万元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在借条中又明确载明“今借到”,表明其认可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某抗辩其所还的5000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关系,故该5000元应当认定是归还的本案借款,从而进一步佐证了案涉借款属实,故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请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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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上面这个借条,有什么问题?

少一个“到”字的差别

借条中“今借”与“今借到”,虽然只相差一个“到”字,但小明就是可以凭一个“到”字大做文章!小明可以说借条虽然是我写的,但只是表达了借钱意愿,999元并没有到手!这时,如果小胖妹拿不出其他的证据,小明就有可能赖账成功。

有这个“到”字,就证明这个钱确实已经给了借款人。如果没有“到”字,当时又是给的现金、没有银行转账票据做证据,就很难说明这个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到时很有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借出去的钱就因为少了一个“到”字,而打了水漂。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避免?重要的说三遍:转账、转账、转账!

不得不说,钱虽借出去了(或者没有收到借款),还得语文学得好才行,不然很可能掉入陷阱,钱都收不回来(还得还钱)!

法官提醒

实用丨因为不懂“今借”与“今借到”,出大事了!关于借钱收据那些事你一定要搞清!

打借条,记住12条,妥妥的

1、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

2、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书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也要详细写清楚,一般民间借贷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彼此之间都清楚对方住址,那么也要仔细核实借款人所写的住址与实际住址是否相符。

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出借时就扣利息的“抽头”行为,如诉讼,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

4、要注意书写时不要留空白。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如有的持条人事后在空白处补记“若逾期不还,借款利息将加倍”等内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损。

5、千万别大、小写傻傻不清楚。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此而引发纠纷。如有的小写借款金额20000.00元,可能由于笔误会多添个零或小数点位置点错,写成200000.00元,小写金额后再写大写,则一般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

6、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上。同时,应注意《新规》也对借贷利率和利息做了说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你向别人借钱,你们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是多少,那你就可以不还利息,也就是说,利息一定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做好约定才算数;如果你借钱给别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方是可以不用给你的,而且,对方还有权要求你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

7、借条必须留有年月日。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8、不能用褪色的笔书写。借条不宜用易褪色的笔书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如有的案件纠纷中出现,写借款金额时,借款人谎称笔故障,换用褪色的笔书写,致使事后借款金额部分因字迹褪色无法辩论。俗话说的好“小心驶得万年船”。

9、切忌内容表达不清。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还huan”和“还hai”书写异议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10、还款时要记得收回借条。还款时,必须找对方要回借条,不能大意。如果对方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或者应对借款纠纷,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11、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刻意保护不了解情况而稀里糊涂签字的人,保护被忽悠的、被欺骗当保证人的行为。关于这一点出借人要引起注意。

1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的成本不管叫什么名目,违约金啊,利滚利啊,滞纳金啊,精神损失费啊等等,只要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就保护。(超过的部分怎么处理,参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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