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強拆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強拆行爲違法

案例前言

無強拆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強拆行為違法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四十,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無強拆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強拆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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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拆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強拆行為違法

——對阻撓國家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標籤:強拆主體資格|強制拆除|違法

案情簡介:蔡某等七人於某村共同擁有合法房屋。2013年7月22日凌晨1點多,鎮政府在無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將其房屋拆除。蔡某等七人不服,訴請法院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無強拆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強拆行為違法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鎮政府不具備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資格和職權。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供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庭審中亦認可對涉案的房屋予以拆除,故鎮政府自行組織對涉案房屋實施拆除的行為超越了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應予確認違法。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確認鎮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

實務要點: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索引: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3)宿城行初字第0032號“蔡紹珍、楊榮華等與宿遷市宿城區雙莊鎮人民政府行政確認一案”見《蔡紹珍、楊榮華等與宿遷市宿城區雙莊鎮人民政府行政確認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許紅會,代理審判員柴新月,人民陪審員鮑紅),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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