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被判刑!「保密協議」將是企業的尚方寶劍!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被判刑!“保密協議”將是企業的尚方寶劍!

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客戶信息等等。

員工在入職的時候,很多公司都會與其簽訂保密協議,以避免員工洩露公司的秘密。

但是,更多的公司卻對此毫不在意,覺得沒有必要;或者得過且過,反正目前沒遇到情況。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被判刑!“保密協議”將是企業的尚方寶劍!

所以,很多律師經常會接到這樣的一些案件:

員工在離職之後,加入了同行業、同崗位的公司,然後利用自己先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技術等內容繼續為新公司服務;

員工在離職之後,自己開公司,然後用原先所掌握的信息、技術等內容來自我經營;

員工在離職之後,將原先的信息內容等出賣給其他同行業的公司;

······

對一家公司來說,技術信息、商業秘密洩露,很有可能是一場毀滅性的災難。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被判刑!“保密協議”將是企業的尚方寶劍!

“保密協議”對公司來說,可以有多重要呢?

我們從一個案例來為大家簡單說明一下。

胡某是A公司的技術員,在A公司任職的時候,和A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其中就包括競業限制條款。

2015年6月,胡某從A公司離職,按照競業限制條款的內容,胡某兩年內不得從事相同的工作,期間,胡某需要提交任職證明情況,同時,公司每個季度給胡某提供15000元的補償金。

2015年7月,胡某到B公司任職,從事了與之前不相干的工作,同時向A公司提交相應的證明。

2015年8月,胡某從B公司辭職,到C公司任職,C公司從事的業務與A公司相同,胡某在C公司從事的工作也與A公司一樣。

為了繼續獲取補償金,胡某虛構了工作證明,繼續從A公司騙取補償金。

2016年2月,事發後,A公司報警,胡某被檢察機關以詐騙罪為由提起刑事訴訟。

期間,胡某共騙取補償金30000元。

最後,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緩期1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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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保密協議,事情如果不嚴重,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就行了。

但是,從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員工如果違反保密協議,嚴重的話是可以入刑的。

這對員工來說,是一個警鐘;對企業來說,是一種福音。

企業如果在員工入職的時候,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同時整理一些材料,讓員工知道採取不同的方式違反保密協議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如此一來,員工在工作期間以及離職之後,心中就會有一定的警戒心,不會輕易地想要去違反保密協議的內容。

當然,公司也可以在保密協議之內明確約定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將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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