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借錢,在借款到期之後,都能把錢還上。
可是也有很多人,在借款到期之後,根本還不上錢。
也有一些人,借款到期之後,因為需要或者暫時還不上,就想再借一段時間。
那麼,再借的錢,可以把之前的利息也算入本金嗎?
小劉之前跟好朋友小莊借了10萬元,借期1年,利息為10%,也就是1萬。
一年之後,小莊要小劉還錢,小劉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不開,便想再借一年。
此時,小劉便向小莊再次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上面寫的借款是10萬,利息10%,借期一年。
但是,小莊不同意了,因為小劉現在欠他的錢是11萬,而不是10萬。
小莊認為,小劉要續借可以,但是本金得換成11萬,而不是10萬。
可是,小劉卻認為自己本來就只是借10萬而已,現在突然變成11萬,到時候不是得多交1000塊錢的利息。
此時,如果雙方鬧到法院,那麼法院該支持誰呢?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訟贏說法:
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將原利息計算入新的借款本金當中,只要利率沒有超過24%,法院是支持的。
本案中,小莊和小劉之間第一次借款約定的利率是10%,他們的利息並沒有超過24%的金額。因此,如果小莊要求在新的借款合同中加入原來的利息,是合理的要求。
當然,小劉也可以拒絕,至於最後這個新的合同怎麼籤,就看他們倆怎麼協商了。
原創聲明:本文為訟贏法律平臺原創文章,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如果喜歡我們的文章,請轉發收藏。
訟贏,聯合全國各地律師
力圖打造最優質的律師服務平臺
為用戶提供同城律師服務
方便快捷地為當事人解決問題
閱讀更多 訟贏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