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第六課:《道交法》總則第一條是最綱性的法規

不少人說“右側通行“、“分道通行“、“優先通行“等法規是綱性的。是的,可以說法規都是綱性的。但,《道交法》總則第一條是立法宗旨和目的,不論把“宗”、“旨”和“目的”分開來講,還是連起來講,它都比所有道路交通法規中任何一條法規的“綱”性還要“綱”性!

這些習慣盯著“右側通行“等規定說事的人,是受廢止《條例》總則中“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與“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中“必須”的影響。“必須”強調的是排它性與單一性,連路人皆知的不可失去的“預防”也排除在外,而正是《道交法》對廢止《條例》在這一點上進行了革故鼎新。對此,我們在交通安全第二課中已有較詳細闡述。

《道交法》總則第一條中“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緊緊擰在一起,是形影不離的關係,是避免事故的唯一做法。可以說,道路上根本就不存在缺失第一條中“預防”的空洞交通規定。

交通安全第六課:《道交法》總則第一條是最綱性的法規

圖示 報告牢牢抓住“右側通行”的大客車150多米完全可以發現越野車不放

國務院“8•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在事故“直接原因”部分中的這段話:“藏AL1869大客車在會車時未安全駕駛,未採取處置措施。藏AX9272越野車在發生事故前4.6秒內行駛了73米,按照藏AL1869大客車事故發生前行駛速度計算,4.6秒行駛了82—93米,兩車相距150米以上(圖示),而且視線良好,大客車完全可以發現越野車違法佔道並可採取減速、鳴喇叭等措施避免發生事故,但大客車既未減速,也未警示,更未停車或者避讓,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 國務院報告中,“事故處理建議部分”有“大客車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所以,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及所有交通參與者都應明確:“遵守秩序”是基本的,而 “不失預防”是必不可少的。明確“遵守秩序、不失預防”在整部法律中起統領作用,明確“右側通行“、“分道通行“、“優先通行“等都毫不例外要在其主導下才能落到實處,否則誰的安全都無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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