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安排員工培訓應否支付加班費?

很多公司有種誤解

認為週末安排員工培訓、拓展等活動

是給員工的福利

不可能支付加班費

週末安排員工培訓應否支付加班費?

下面給大家看一個案例~

案例回顧

小張是北京某幼兒園的助理教師。

在職期間,幼兒園在休息日安排她進行崗位培訓共計25天。

2015年5月26日,小張申請仲裁,要求幼兒園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訓的加班費23192.8元。

幼兒園當然不同意支付,仲裁委經過審理後,裁決幼兒園支付小張休息日加班費21581.61元。

幼兒園不服,起訴到法院。理由為:

加班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加班”是用人單位要求的

(2)“加班”的內容體現用人單位的意願即用人單位為了生產經營需要,(3)“加班”是在標準工作之外的工作。

但小張參加“AMS”培訓並非幼兒園的要求,幼兒園更未強制小張必須參加,而是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培訓協議》後,小張自願參加的。

週末安排員工培訓應否支付加班費?

審理過程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幼兒園主張小張個人自願參加的專業技術培訓,而非幼兒園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員工培訓合同》中載明由幼兒園指派小張參加此培訓,且幼兒園未提交小張個人申請參加此培訓的證據,故法院採信小張關於幼兒園利用週末時間安排其加班培訓的主張。

根據《培訓簽到表》,顯示休息日加班共計25天,故幼兒園應當支付小張加班費21581.61元。

【二審判決】

幼兒園還是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所提供幼兒園認可的《職位說明書》以及《培訓簽到表》所載明的內容,能夠認定小張在工作期間的休息日參加培訓的事實。

幼兒園雖主張系小張個人自願參加的技術培訓,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員工培訓合同》中的內容能夠認定該培訓系幼兒園指派小張參加,故對於幼兒園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

二審駁回了幼兒園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再審裁定】

​幼兒園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

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兩審法院採信小張關於幼兒園利用週末時間安排其加班培訓的主張並無不妥。

故駁回幼兒園的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培訓是不是加班?這是雙方的主要分歧。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加班,簡而言之,就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時間工作。加班的特徵在兩個方面:一是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二是在用人單位安排下從事有關工作。有關工作的理解,除了本職工作外,從事崗位相關的學習,也可以認定。本案高院持這種意見

所以,單位要安排週末培訓,要注意加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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