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限速、限重、可腳踏騎行……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報批稿再聚焦

權威解讀:限速、限重、可腳踏騎行……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報批稿再聚焦

公安部交通安全微發佈

權威解讀:限速、限重、可腳踏騎行……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報批稿再聚焦

更安全、更公平的道路交通環境關係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上一篇內容,我們從道路交通管理的角度關注了《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報批稿(以下簡稱“新標準報批稿”),文章發出後,網友反響熱烈,大部分網友表示,支持以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為宗旨對電動自行車國標進行修訂。但也有部分網友問:為什麼要限定最高速度?為什麼要強制帶有腳踏騎行功能?……圍繞網友關心的問題,我們再來議一議。

1、為什麼要限制最高速度?

新標準報批稿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甚至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人身傷害。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為什麼要限制尺寸和重量?

新標準報批稿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米,車體寬度不大於0.45米,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性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衝擊力也更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傷害。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為什麼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從根本上說,電動自行車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長距離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報批稿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4、為什麼必須提升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頻發,造成多起群死群傷的惡性火災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這些事故進行調查發現,起火的電動自行車車身材料基本不具備防火阻燃要求。

目前的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在發生短路等電氣故障後30秒內即會出現明火,隨即全車的可燃材料都會起火燃燒,著火後3分鐘火焰溫度可上升至1200攝氏度,並迅速引燃周圍的可燃物體。如果在室內起火,留給人員的逃生時間極為有限。

數據和相關案例顯示——

◆ 2013年至2017年,電動自行車引發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災事故達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

◆ 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十八里店鄉發生一起電動自行車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傷;

◆ 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環市一群租房因電動自行車電氣線路短路故障發生火災,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傷。

因此,從減少火災事故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角度出發,新標準報批稿對電動自行車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

網友留言

網友“無空”:車超標是一方面,騎車的人不懂交規才是最主要的原因,建議嚴查電動車道路違法行為。

回覆:目前“超標電動車”的問題已經成了一個綜合問題,涉及生產、銷售以及上路使用等各個環節。綜合問題需要綜合解決,如果不從前端的生產和銷售環節進行治理,管理壓力將傳導至末端的路面管控環節,難度大且收效甚微。修訂新標準正是為了理順各環節之間的關係,將缺失的“源頭管理”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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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心小雨”:為什麼非要有腳踏騎行功能?本來挺協調漂亮的電動車,非要伸出來兩個腳踏板?難道不醜嗎?電動車本來就是由電機驅動,我為什麼要用腳騎行呢?制定標準的人瞭解我們的需求嗎?

網友“Ghost”:如果車速達不到消費者需求,就可能退貨,那生產銷售就會大打折扣,國家的稅收就會減少。

回覆:①從經濟學角度而言,需求並不全都是理性、合理的;非理性、不合理的需求會帶來無序和混亂。對消費者個人來說,對電動自行車的需求主要是“安全”和“效率”,而對整個社會來說則是“安全”、“效率”和“秩序”。在兩個層面上,“安全”都應毫無疑問地排在第一。任何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需求,都不應該被滿足。②電動自行車的本質是“非機動車”,沒有腳踏騎行功能的車型是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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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Aaron”:超標電動車發生事故後,是否按機動車定性處理?

回覆:目前已有多件超標電動車肇事被判定為機動車的案例。舉一個例子:

2013年9月10日上午7時30分許,廣州蘿崗區一路口,阿梅騎電動自行車與騎摩托車的劉某發生碰撞。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阿梅的電動自行車因最高時速達29.39公里,超過 “20公里 /小時”的國家標準上限,被認定為機動車。蘿崗交警大隊據此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阿梅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在禁止摩托車行駛區域未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進入路口,其過錯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14年1月10日,死者家屬將阿梅告上法庭。庭上,阿梅出具了購車收據、車輛合格證等證據,以證明自己駕駛的車輛屬於非機動車,不應按照機動車標準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阿梅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

,並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阿梅賠償對方22.85萬元,隨後阿梅提起上訴。2014年9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阿梅仍不服,並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經再審審查,廣東高院作出再審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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