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超載竟逃避交警檢查 司機被行政拘留

貨車超載竟逃避交警檢查 司機被行政拘留

貨車超載竟逃避交警檢查 司機被行政拘留

2018年6月16日16時30分許,梅河口市交警大隊山城中隊副中隊長常春田帶領蔡紅銳、逄超航在國道202線1083KM處檢查貨車超載違法行為時,發現一輛車牌照為遼HE2855重型半掛牽引車有超載行為,遂示意靠邊停車。該車駕駛員見有交警檢查車輛,非但沒有停車,反而加速行駛逃避交警檢查。

常春田帶領民警在後面駕車緊緊追趕,終於在山城高速口處將該車攔停。該車駕駛員下車後,態度卻異常蠻橫,並對自己加速開車逃避檢查及拒不配合交警執法的事情矢口否認。

見此情景,常春田立即通過手持對講機請示楊曉明中隊長,楊曉明中隊長隨後打電話請求山城派出所民警進行支援。山城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後,將該人傳喚到派出所,並進行了詢問。在大量證據面前,該人終於如實供述逃避檢查且拒不配合交警執法的事實。

經查,該駕駛員名叫陳某某,家住在遼寧省營口市鮁魚圈區東紅海村。

目前,陳某某因阻礙公務被依法行政拘留;該車因超載,被處以罰款2000元,記6分的處罰。

貨車超載竟逃避交警檢查 司機被行政拘留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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