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關於乙醇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自2018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稅則號列: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採用徵收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為此發佈了2018年第50號公告(詳見附件),並明確了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具體商品範圍。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23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於商務部2018年第50號公告明確的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範圍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29221100.01、29221200.01和29221500.00。

如果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存在傾銷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據此決定對其徵收反傾銷稅,在徵收反傾銷稅措施實施期間,進口貨物收貨人申報進口稅則號列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項下屬於上述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範圍的商品時,商品編號也應填報為29221100.01、29221200.01和29221500.00。如果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對原產於美國、沙特阿拉伯、馬來西亞和泰國的進口乙醇胺不實施反傾銷措施,本公告關於商品編號的填報要求屆時不再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2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50號.tif

公告|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
公告|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
公告|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公告|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
公告|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公告|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