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怎麼辦?

單簡的福幸


其實可能有不少人還不懂勞動用工備案的定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很重要的標誌物就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得符合比較複雜的條件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所以這個時候勞動合同就非常重要。而勞動用工備案原則上意義就在於將勞動合同的內容在當地人社局系統內辦理登記備案,以便於人社部門的管理。而用工備案一個很重要或者甚至是唯一的作用就是登記備案之後才能給這個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給員工交社保的上一個步驟。

所以單位如果不給員工辦理用工備案,那其實意味著企業基本上就不會幫員工繳納社保了。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首先,企業未依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並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先評優資格;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員工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由當地的社保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保費,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現在社保的功能越來越全面,適用範圍也越來越廣,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上班族不能小看這件事,正當該爭取還是要爭取的,拿不定主意時就去社保局諮詢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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