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通過訴訟、仲裁方式主張“背靠背”條款無效時,司法機關通常需要判斷總承包商是否具有過錯,歡迎諮詢的朋友添加微信號:zrclawyer 關注微信公眾號:地產工程疑難案件實務研究 建設單位是否已付款,總承包商是否存在怠於行使自身權利的行為等問題。
總承包商需要舉證證明:
一是建設單位拒付、拖欠、遲延支付工程款的證據(工程結算書、工程款對賬單、結欠單、詢證函或建設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等)。
二是總承包商已向建設單位主張權利的證據(索賠申請書、簽證文件、付款申請書、催款函、律師函、談判紀要、訴訟案件受理通知書、判決書、仲裁申請書及裁判文書等)。
三是總承包商業已嚴格履行(總)承包合同的證據(工程交工(竣工)驗收證書、工程結算書等)。
四是分包商違約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建設單位拒付、拖欠、遲延支付(認可)工程款的證據。
閱讀更多 張仁藏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