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糾紛律師: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應該如何主張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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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

2017.01.10《採購合同》(合同編號HDCY-17-PUR-03)

第一條:合同標的為低張力起泡劑,型號為HR-40,數量2000噸,金額為25700000元(含運費,含17%的增值稅)。

第二條第2款:供方應利用自身的工廠、設備、人力資源及技術完成本合同項下合同標的的生產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需方供貨,未經需方書面同意,供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合同標的的生產轉讓或委託給第三方。如果供方將合同標的生產轉讓或委託給第三方,一經需方發現,需方將取消供方的供貨資格且供方需要賠償由此給需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條第1款:本合同所採購的產品按照需方的實際生產進度分批次供貨,每批次產品的供貨以需方發貨通知單為準。

第八條:起泡劑到貨後經需方檢驗合格後,每500噸貨物結算一次,需方在收到供方開具的當批次500噸貨款對應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週內支付500噸貨款的50%,剩餘當次50%貨款45天內支付。

第九條:供方所交付的產品必須是經過嚴格檢測的,隨貨要附檢驗報告,在產品到達需方指定地點後需方進行復驗,驗收標準件附件一。

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義務,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原被告雙方在前期合作的基礎上,於2017年1月10日簽訂了採購合同,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合同法》第八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標的金額為2570000元,第八條約定:起泡劑到貨後經需方檢驗合格後,每50噸貨物結算一次,需方在收到供方開具的當批次50噸貨款對應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週內支付50噸貨款的50%,剩餘當次50%貨款45天內支付。

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分批共向被告發貨2000噸,被告收到貨物後進行了驗收,被告並未提出有關產品質量的問題,因此原告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義務。但被告不履行付款義務,遲遲不肯支付其中10批共1000噸貨物(出庫日期為2017年2月10日-2017年3月8日)的貨款共12850000元。2017年5月25日,原告方向被告方(王某為被告指派的業務員,代理被告與原告進行業務往來交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合同也是指派王某進行簽訂)發出對賬函,被告回覆“核實完了,賬目一致”,說明被告方認可欠付貨款共計38850000元(包括該10批貨款12850000元以及雙方於2017年3月3日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20批貨物貨款2600000元,共計38850000元)。原告於2017年7月6日向被告發出《催款書》,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欠款38850000元,根據合同約定和《合同法》的規定,被告應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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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分批向被告發送貨物,已經向被告發送了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的貨物,履行完畢合同義務。

合同(合同編號:HDCY-17-PUR-03)第三條第1款約定:本合同所採購的產品按照需方的實際生產進度分批次供貨,每批次產品的供貨以需方發貨通知單為準。合同簽訂後,原告以100噸為一批,分批次向被告發送貨物。被告欠付的1000噸貨款對應的出貨單號為:0000137、0000138、0000139、0000140、0000141、0000142、0000143、0000144、0000145、0000146。原告已經於2017年2月24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

被告已經驗收貨物,未提出貨物有質量問題,原告已經履行了提供符合約定的貨物的合同義務。

合同(合同編號HDCY-17-PUR-03)第八條約定:起泡劑到貨後經需方檢驗合格後,每500噸貨物結算一次,需方在收到供方開具的當批次500噸貨款對應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週內支付500噸貨款的50%,剩餘當次50%貨款45天內支付。第九條約定:供方所交付的產品必須是經過嚴格檢測的,隨貨要附檢驗報告,在產品到達需方指定地點後需方進行復驗。2017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發送了該合同項下最後一批貨物,原告交付的貨物已經按約定經過嚴格檢測,被告已經通過驗收,並未提出產品有質量問題,說明原告已經按約定的型號、規格、數量提供了合格的貨物,被告應支付對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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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賠償原告的損失。

合同(合同編號HDCY-17-PUR-03)第八條約定:起泡劑到貨後經需方檢驗合格後,每500噸貨物結算一次,需方在收到供方開具的當批次50噸貨款對應的17%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一週內支付500噸貨款的50%,剩餘當次50%貨款45天內支付。根據該條約定,當被告收到每500噸貨物檢驗合格並收到原告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後,即對原告產生付款義務。如上所述,原告已經按約定提供了相應型號、規格、數量的貨物,被告已經通過驗收。鑑於原告於2017年2月24日已經提前開具了該1000噸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故按照約定,被告應當在收到每500噸貨物後一週內向原告支付當次50噸貨款的50%,剩餘當次50%貨款45天內支付。根據相關發貨單,被告收到該1000噸貨物中第一次500噸貨物的時間為2017年2月28日,第二次為2017年3月8日。因此,被告應當在2017年3月7日前支付原告第一次500噸貨物貨款的50%,剩餘50%的貨款應於2017年4月21日前支付;於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第二次500噸貨物貨款的50%,剩餘50%的貨款應於2017年4月29日前支付。

按照此種計算方式,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利息,在該100噸貨物貨款中:第一次500噸貨物貨款中,250噸(3212500元)利息起算時間為3月8日,用公式表示為:321250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3月8日--實際付款之日的時間);剩餘250噸(3212500元)4月22日開始計算利息,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用公式表示為:3212500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4月22日--實際付款之日的時間);第二次500噸貨物貨款25噸(3212500元)利息起算時間為3月16日,用公式表示為:3212500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3月16日--實際付款之日的時間);剩餘250噸(3212500元)4月30日開始計算利息,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用公式表示為:3212500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4月30日--實際付款之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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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計算方式為:原告於2017年2月24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約定,被告應當在2017年3月3日前支付原告500噸貨款的50%,剩餘50%的貨款應於2017年4月17日前支付。此計算方式為原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日期(2月24日)為被告產生付款義務的時間點,1000噸貨物貨款的計算時間均以2月24日為起算點,其中500噸貨款(6425000元)利息起算時間為3月4日,用公式表示為:6425000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3月4日--實際付款之日的時間);剩餘50噸貨款(6425000元)利息起算時間為4月18日,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用公式表示為:6425000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4月18日--實際付款之日的時間)。此種計算方式的利息要大於上一種計算方式產生的利息。

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支付該合同項下剩餘1000噸貨物的貨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其逾期付款行為給原告帶來了重大損失。由於雙方該份合同沒有約定被告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4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03]251號)第三條的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因此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損失XXXX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利息,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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