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高某2012年6月20日入職某配件公司,入職之日與該配件公司簽訂為期五年的勞動合同。2017年6月20日,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某配件公司拒絕與高某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高某心有不甘,心想自己辛苦為公司工作五年,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卻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於是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隨後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是否有續簽的義務,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拒絕續簽的,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裁判結果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與某配件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後,某配件公司無法定原因,拒絕與高某續簽勞動合同應向高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遂判決支持高某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高某與某配件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拒絕與高某續簽勞動合同,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因此法院判決支持高某訴訟請求於法有據。

 法律提示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者無權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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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海南《法制時報》

                                  作者 | 肖擁群、康月 海南威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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