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世界盃期間「賭球」,用人單位能否將之開除

員工世界盃期間“賭球”,用人單位能否將之開除

俄羅斯世界盃正在熱火朝天地進行,身邊的朋友茶餘飯後總免不了討論足球,但也有許多朋友忙著討論獨贏、大盤、小盤、波膽等“賭球”資訊,甚至上班時間亦樂此不疲。那我們今天來討論員工“賭球”,用人單位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案情簡介

員工世界盃期間“賭球”,用人單位能否將之開除

2013年9月金某入職一家地產公司,任職財務主管。2014年巴西世界盃期間,金某在上班時間“賭球”被公安局認定為賭博,並予以行政拘留十天。

員工世界盃期間“賭球”,用人單位能否將之開除

後用人單位以金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書面通知金某解除勞動合同。金某不服,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並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000元。

裁判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金某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但金某在上班時間賭博,已影響本職工作,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遂裁決駁回金某的全部仲裁申請。

法律分析

員工世界盃期間“賭球”,用人單位能否將之開除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和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所以金某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乙方(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得從事其他影響本職工作的活動,否則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因此用人單位可以金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依據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提示

員工世界盃期間“賭球”,用人單位能否將之開除

1、賭球,指拿球賽的賽果進行賭博的行為。從法律上講,以球賽的賽果作為輸贏金錢的判斷依據,其構成要件已符合賭博的要求,可認定賭球是一種新型的賭博方式。

2、用人單位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或經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在上班時間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只要是以財物做籌碼來爭輸贏的,均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前提條件下,勞動者行為違反約定或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須遵守規章制度,不能違反勞動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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