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呼籲「懲戒」權利,可法律只規定了「制止」的義務

教師呼籲“懲戒”權利,可法律只規定了“制止”的義務

和一線老師交流,他們最直觀的感受是現在的孩子不好管、不敢管。不少老師遇到“熊孩子”還真是沒辦法,不管,既影響教育教學秩序,又侵害了其他學生的學習權利;管,卻又不知道怎麼管,管不好還會引火燒身。

“教不嚴,師之惰”。老師們開始積極呼籲“懲戒權”,似乎懲戒就是尚方寶劍,得之則問題解決。

可是,找遍現行法律法規,確實沒有關於教師懲戒權的規定,法律反而把“制止”規定為教師的法定義務。我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倒是《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這算是僅有的關於教學管理手段的授權。可是,“適當方式”的度如何把握?“批評教育”的手段又有哪些?只能算是“模糊權利”了。

那麼,教師真的就需要所謂的“懲戒權”嗎?從法律意義上講,這裡的“權”不是權利,而是指權力。權力要在制度的籠子裡運行,才能保障其不被濫用。任何教育管理處罰權力的行使既要有法律或者合法“校規”的授權,還要履行相應的程序性規定,方能保障權力不被濫用。

近幾年來,教育部門制定了一些治理“學生欺凌”的規範性文件,對於嚴重違反“校規”甚至法律的校園欺凌行為規定了認定、處置、移送等程序,包括學校校園欺凌治理委員會的組成結構都有了明確規定,基本上能夠保障權力行使的程序性要求。學校作為學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認真研究,抓好落實,協同社會力量,樹立法治意識,只有真正樹立依法治校、依法執教的現代教育理念,才能在新的社會發展階段不困惑、不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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