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對住房困難人群的過渡性的解決方案,旨在為不屬於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難的人員,提供住房幫助。
這本是一件好事
然而有些人有了房產
還不退還公租房
竟直接賣掉房產
繼續租住在公租房內
2016年12月,王某因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與經開區建設局簽訂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承租經開區內公租房一套,租賃期限一年,建築面積77.93平方米,月繳租金272元。
去年底,經開區建設局年審公租房時,發現王某在承租期內再婚,家庭財產中增加了一套住房,但王某不僅未按要求及時報告,反而變賣自有住房,繼續租住在低廉的公租房內。
瞭解這一情況後,經開區建設局及時向王某發出退房通知書,可王某遲遲未退房,經開區建設局遂訴至常州經開區人民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王某同意搬離該公租房,並支付拖欠的房屋使用費及水電氣等費用。
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市政府為城區內無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公佈標準的中等偏低收入困難家庭提供出租服務的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保障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的重大惠民舉措。
公租房租金低、資源少,是提供給最需要滿足住房需求的困難家庭。按照公租房管理辦法,承租人應當本著誠信原則,在承租期內如有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告並退出公租房。若公租房承租人存在違約等不誠信行為的,街道辦事處、相關政府部門及社會有權通報,並將承租人的相關情況在信用體系中載入不良誠信記錄。
閱讀更多 常州中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