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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環境日
6月4日,在世界環境日前夕
福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汙染環境案
男子為牟利挑戰法律底線
以汙染環境為代價
獲利約1400元
獲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
2017年3月4日
被告人沈某在三無情況下
在自家從事電鍍加工生產
將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2017年3月14日
福安市環保局執法檢查
電鍍車間附近水樣鋅濃度嚴重超標
最高超過國家規定的5552.33倍
嚴重汙染環境
後沈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2018年5月17日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沈某違反國家規定,無證經營電鍍廠,並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廢水,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沈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小貼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寄語:
環境汙染事關百姓生命和健康,關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福安法院將依法對汙染環境行為嚴厲打擊,絕不姑息。希望從事工業加工生產的企業或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做好廢氣、廢水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理,維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讓我們的天更藍,水更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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