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少年法庭改革难题 来自一线的法官和专家这样说

破解少年法庭改革难题 来自一线的法官和专家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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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和路径研讨会5月31日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法院的法官与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就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路径选择、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等议题发表真知灼见。

我国少年法庭已经走过三十多年的历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有大幅度下降,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不断增加,特别是当前互联网还存在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很大负面影响。未来少年法庭的职能如何定位?如何建立一支稳定高效的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符合未成年人审判特点的绩效考核如何建立……在这次研讨会上,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和专家学者结合实际工作与深入调研,展开了热烈研讨。

第一单元 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

实现以未成年人审判为中心 提升未成年人审判质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张兰

以审判为中心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中要求公、检、法、司在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围绕审判开展司法活动。2012修订的刑诉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了指定辩护、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但实践证明,这些制度仅停留在原则上,实际操作性不强。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执行中存在随意性。另外,对未成年人被告判处非监禁刑比例不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据不完全统计,我省80%以上的犯罪未成人系留守儿童或来自单亲家庭、2017年在校学生涉刑案仅占8%,可见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90%以上是缺乏有效监管,因我国尚无专门的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制和机构,若对他们适用非监禁刑,仍得不到有效监管,因此,法院判处非监禁刑必然有所顾虑。但众所周知,监禁刑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效果是不太理想的,不符合少年司法“以教代刑”的初衷。最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可以藉此机会共同呼吁,推动修法逐步解决这些问题,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提升少年审判的质效。

建立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明志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可见,审理少年案件的法官应当具备专门的知识,如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等,更重要的是,少年审判的专门理念和职业技能,不是未经专门训练的司法人员所轻易具备的。如果将少年案件放在一般审判组织进行审判,少年审判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殊性很可能不被重视甚至被忽略,法律关于少年保护的规定难以落实,审判难以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所以,只有专业化的法官才可以胜任少年审判工作,实现少年审判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

中级法院在少年审判中的纽带辐射作用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姚丽青

作为全国首批少年审判综合庭的试点法院,多年的试点工作,让我们深感要推进少年审判工作的纵深发展,中级法院必须找准定位,主动履职,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纽带辐射作用。

我们树立“大少审”工作理念,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大,将涉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纳入到少年法庭审理范围,并从2014年3月起,我院推动全市法院少年庭相继更名为少年与家事审判庭,实现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开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面保护新模式。2007年底中院及12个基层法院均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对涉少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专业化,形成了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普遍开展的格局。经过不懈努力,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17年仅为2.4%;涉少家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9%,一审服判息诉率高达97.9%。

第二单元 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路径选择

制定单独的少年法 加强少年法庭法官专业化建设

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 牛凯

在我国,分散式的立法也导致少年法庭改革缺乏全面、系统的立法依据。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少年法,这部法律既规定有关少年犯罪、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的实体认定、刑罚或保护措施的适用,也规定少年法院和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还规定少年犯罪案件、严重不良行为案件的调查、起诉、审理等程序问题,是一部实体法、程序法与组织法合一的特殊法律。

少年法庭法官除具备一般法官任职资格外,还需要额外资格或接受特殊培训。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少年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做了详尽的规定。2003年10月14日公布的“少年法院院长、庭长及法官遴选办法”规定,少年法院院长及法官须对少年保护具有较高学识、经验和热诚。我国台湾地区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在任职前后均需接受台湾“司法院”所举办的少年法院的专业培训,研习青少年心理、教育、辅导咨商、精神医学、社会学及亲职教育等专业课程。因此,应将少年法庭法官的专业化纳入司法改革大盘子中统筹考虑,制定统一的少年法庭法官的员额标准、任职资格,细化任职条件和审查认定办法。同时,构建单独的少年法庭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将庭审外的跟踪帮教、社会调查、社会关护以及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作为绩效考核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设立少年法院是当下破解少年法庭问题的根本之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陈海仪

人才是少年司法机制体制创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取得一致的前提和基础,人才是少审工作的第一资源。只有设立少年法院才能真正有效地破解现有少年法庭模式中制约人才的局限性。

员额法官的配置基本以案件数量作为基数,少年法庭出现多个模式的变化、少审法官需要协助其他审判业务庭办案没有时间开展综治工作、少审法官队伍处于不稳定状态,更多是基于审判力量与案件数量配比之间的关系而产生。只有在同一个考评平台,才能实现少审法官及工作人员的公平绩效考核。只有单一选拔任用渠道,才能根据少年审判特点选配既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又了解青少年生理心理状况,还兼具综治法治教育能力的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等综合人才从事少审工作,并有效避免他们的流失。从选人用人留人方面,没有整体配套的法院体系支撑是不可能真正做到,也无法达到人尽其才、专业分工明细的效果。设立少年法院是当下破解少年法庭局限性留住少审人才的最优方案。

第三单元 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

扩大少年司法的管辖权 设立巡回少年审判合议庭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教授 苏明月

少年司法在全国各个地区已经有三十余年的实践经验,有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有刑事诉讼法的专章,如果在合适的机会在刑法得以确认,并加以重要的一条,扩大少年司法的管辖权,除现有的犯罪未成年,加入触法未成年、部分虞犯未成年,例如纳入治安处罚管辖的虞犯,甚至可以考虑扩大年龄的管辖。实际上有些地区有过这样的尝试,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被叫停了。得到部门法的确认,最高法跟进具有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可作为未来独立少年法或少年司法法的蓝本。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的少年司法才有期待。

回到当下,在立法尚未动的时候,但机构改革正当时,少年法庭可以考虑具体区的指定集中管辖,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区来管辖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偏远的农村地区,指定管辖会给当事人带来不便,我设想的是,通过设立巡回少年审判合议庭来解决这个问题。不知是否“接地气”?还请各位法官指教。指定管辖,在现有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可以满足案件量,更重要的是为将来少年法出台后的可能设立的少年法院保存力量,积累经验。

少年法庭的问题,在于中国少年司法尚未从成人刑事司法中完全独立出来,今天少年法庭面临的挑战,也将为少年司法的发展迎来契机。

破解少年法庭改革难题 来自一线的法官和专家这样说

图表1:中国少年法庭数量发展曲线图(1984-2017)

自1984年中国少年法庭从无到有,1994年达到数量高峰3369个,2005年数量减少了三分之一。200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后,少年法庭的数量稳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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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中国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统计(1990-2016年)

1990年至2016年,二十六年间中国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人数的统计,2014年全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40415人。

如何构建科学的少审绩效考核体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崔杨

现行的法官考核体系难以科学衡量少年审判法官的工作量,归根到底在于价值取向的特殊,没有一套独立的评估体系对少年审判法官的工作进行衡量。在少年司法领域,我们更关注的是国家亲权,儿童特别保护,而这样的价值取向与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显然是不同的。对于良好的司法效果的追求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注定少年司法是耐心的、是主动的、是需要爱心的,这样不同的理念让科学衡量少年法官的绩效表现成为难题。

运用KPI思维制定少审考核办法具有现实可行性。北京法院的考核方案在数据应用、指标设计、权重折算等方面较为详细,操作性强,并运用了KPI思维,使法官工作在各流程具体工作能够量化测量,将法官付出的差异化劳动在总体评价中体现,在此基础上量化考核少审具有现实可行性。

在《北京法院法官业绩评价办法(试行)》中,基本思路在于设定了基础案件分值,并在此之上根据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四个基础指标以及重点工作、突出业绩两个附加指标得出案件工作量计算公式。以量化指标为特征考核司法活动的办法也许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必然进程,但量化的指标只能反映部分工作成绩,挽救孩子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我们试图通过KPI的方法,将少年法官考核从案件量的洪流中拉出来,以一个更为合理的概念和方法计算出少年法官的“时间去哪儿了”,希望能够对少年审判考核的改革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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