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軍頻頻在南海施行所謂「航行自由」行動:在他國領海內橫行怎能自由?

美军频频在南海施行所谓“航行自由”行动:在他国领海内横行怎能自由?

近期,美軍頻頻在南海施行所謂“航行自由”行動,並對外聲稱這符合國際法,同時其南海域外盟友也前呼後應、紛至沓來,一時讓人感到,在南海航行似乎不自由了。真是這樣嗎?

美军频频在南海施行所谓“航行自由”行动:在他国领海内横行怎能自由?

我國早在上個世紀40年就對外公佈了《南海諸島地理志略》《南海諸島位置圖》,劃出海上延續國界線,這些是南海諸島及海域主權屬我最具國際法效力的證據,在很長時間沒有國家提出異議,七十多年來更沒有哪個國家申明過在南海航行不自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明確各國享有在公海和他國專屬經濟區“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的權利,同時規範了“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他國領海的權利,這清晰明確了“自由航行”和“無害通過”的界限範圍。

當前,美軍艦機不遵守國際法和我國法律,也不顧我勸阻,屢屢強行進入我南海島礁12海里內活動,甚至雙艦同時闖入我西沙領海。這不僅不符合“航行自由”制度,也違反了“innocent passage”(無害的、無惡意的、單純的通過)。關於領海內的“無害通過”,《公約》有12條規定保障沿海國的權利,明確不得“對沿海國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同時明確沿海國可依《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涉及“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等8個方面內容制定本國的有關法規,“行使無害通過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應遵守所有這些法律和規章”。我國1992年就頒佈實施《領海及毗連區法》,明確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

美军频频在南海施行所谓“航行自由”行动:在他国领海内横行怎能自由?

特別是《公約》在第三部分“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規定,“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分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類路徑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分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這清楚說明,沿海國的領海和毗連區如果不是某航程的必經之地,則該行程不享有在該地航行和飛越自由的權力,這充分體現了《公約》對沿海國領土主權的尊重。南海足夠開闊,有的國家放著正道不走,非要繞著彎闖入我島礁附近耀武揚威,探頭探腦,這樣的行徑違背了《公約》“互相諒解和合作”的旨歸,違反了《公約》有關“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危害了南海地區的和平和良好秩序。

美军频频在南海施行所谓“航行自由”行动:在他国领海内横行怎能自由?

總之,美軍艦機在我南海島礁附近實施的所謂“航行自由”是徹頭徹尾的非法行動,是在法律外衣下掩蓋的霸權主義行徑,我們堅決反對這種違反國際法的威懾挑釁行為。同時,我們將一如既往遵循《公約》的“航行自由”制度,一視同仁支持世界各國在南海的航行自由,併為過航船舶提供通信、導航、定位和氣象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使南海真正成為和平之海、友誼之海、合作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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