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和带了就收“开瓶费”,可以这样维权

6月8号,小王几个人高考完后去饭店吃饭,因提前定的饭店酒水太贵,小王和几个同学就在外面买了酒水塞进书包带进饭店。吃完饭结账时,服务员表示小王几个人违反了本店的规矩,要对小王几人的酒水收取20%的酒水费。

小王几人表示不服,与饭店争执了起来,“凭什么自己带的酒水还要给饭店钱,我们带来的东西我们还可以带走。”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和带了就收“开瓶费”,可以这样维权

服务员:“你们违反了店内规章制度,我们就是这样制定的啊,吃不起就别来啊,穷学生。”

小王:“什么狗屁规章制度,信不信我发网上去,你们欺学生。”

服务员:“发就发啊,大家都是这样定的,而且我们收取你们20块钱的服务费很正常啊,我们为你们带来的酒水提供了杯子,开瓶器,还有服务,收取一定的报酬是公平的交易。”

这时小芒果正好在这家酒店跟大鲲律师在一起与委托人用餐,强烈的正义感使我站了出去。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和带了就收“开瓶费”,可以这样维权

小芒果:“服务员,你这样说话就不对了,服务态度也太恶劣了吧,以后再也不来这里吃饭了。”

“还有我提醒你们一句,最好撤销掉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服务明令,你们这属于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是强制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霸王条款,是违法、无效的。”

“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店禁止自带酒水”和带了就收“开瓶费”,可以这样维权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小王几人在我的帮助下满意的走了,店家也撤掉了不合理的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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