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的特殊需要與申請的信息存在關聯性的判斷

案例前言

申請人的特殊需要與申請的信息存在關聯性的判斷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三十八,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申請人的特殊需要與申請的信息存在關聯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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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特殊需要與申請的信息存在關聯性的判斷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需要證明申請人的特殊需要與申請的信息之間存在關聯性,申請信息公開時應當積極提供材料。

標籤: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特殊需要|

案情簡介:蘇某等10人依法承包了位於廣東省中山市的某處集體土地,並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該塊土地被徵收,蘇某等為核實徵收行為的合法性,向中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該地塊的供地方案及相關申請審查、批准材料。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在審核後,認為無法確定蘇某等自身特殊需要與公開的政府信息之間的關聯性,決定不予公開。蘇某等不服,訴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原答覆,並責令中山市國土資源局立即公開相關信息。

申請人的特殊需要與申請的信息存在關聯性的判斷

法院認為:本案中,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收到蘇某等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涉案地塊的相關材料。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認為從蘇某等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無法判斷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與其自身特殊需要有關聯,且無法確定涉案地塊的具體位置,作出拒絕公開的決定。法院認為,雖然蘇某等人提供的材料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皆無發包方簽章,但主管政府部門均有簽章,可以確定該材料的真實性,足以認定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自身特殊需要存在關聯。且蘇某等人雖然難以準確描述所涉地塊的範圍及位置,但根據其申請時的描述並結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載明的內容,足以判斷所涉及地塊的範圍及位置,應視為其已詳細描述土地的範圍及位置。因此,中山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不予公開決定,事實不清,依據不足。判決中山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就蘇某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覆。

實務要點: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申請人與被申請的信息之間存在“三需要”(即生產、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的特殊關係,在實務中相關部門常以申請人與申請的信息之間不存在這樣的關係為由拒絕公開。本案中,申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足以證明其申請的信息與自身的特殊需要存在關聯。

案例索引: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行初字第111號“蘇善松、蘇發枝、蘇位開等要求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見《蘇善松、蘇發枝、蘇位開等要求中山市國土資源局履行法定職責一審行政判決書》(審判長陳立平、審判員劉彩虹、人民陪審員關瑩瑩),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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