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暨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四中院發佈行政審判白皮書暨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7月5日上午,北京四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開發布《2017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及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四中院發佈行政審判白皮書暨十大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北京四中院副院長程琥通報了該院2017年審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況。2017年該院進入審理程序的一審行政案件達1544件,比2016年的1530件有小幅上升,通過案件審理該院不斷完善行政訴權保護機制,促進和推動人民群眾通過法治渠道解決爭議、尋求救濟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受理案件中,房屋土地徵收拆遷騰退等涉民生案件佔比持續攀升,學區劃分、配售經適房等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同期政府信息公開類案件則呈現大幅下降,僅佔9%。在涉訴區域中,東城、西城、海淀、朝陽4區涉訴案件佔一審行政案件總量同比降低,佔比62.6%。原告主動撤訴率和息訴服判率雙雙大幅提升,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案件達到269件,是2016年的近3倍,行政訴訟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作用彰顯。行政機關敗訴案件中,直管公房管理類案件佔比最大,達到28.9%。

北京四中院發佈行政審判白皮書暨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北京四中院在依法履行行政審判職責、助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採取了諸多行之有效的舉措,包括推動領導幹部和一線執法人員旁聽案件庭審進行法治教育,法官積極參與各區政府常務會議會前講法,打造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白皮書顯示, 2017年各區政府在運用法治方式推動工作、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源頭預防和實質性解決、藉助行政訴訟改進執法工作等方面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行政機關敗訴率與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一年時相比下降了14.4%,司法建議對照整改程度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庭率連續三年保持100%,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長效機制在北京四中院的積極推動下得到逐步深化。同時,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和行政應訴工作中仍存在因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敗訴的案件佔比較大,預防爭議和實質化解爭議的意識不強、效果不理想以及對行政應訴規範化建設重視不夠、行政應訴工作質量不高等突出問題,亟需行政機關引起重視。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依法行政工作,四中院給出了四個“進一步”的建議:進一步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行政執法難題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進一步提升行政活動全過程和各方面嚴格依循法律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行政爭議源頭預防和在行政程序中實質性解決制度機制;進一步發揮行政應訴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長效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北京四中院發佈行政審判白皮書暨十大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該院行政庭庭長陳良剛通報了2017年行政審判十大案例,案件經由法官推薦、法官會議專題討論、邀請法學專家進行評議等程序選定,涉及公房管理、城市建設、投訴舉報、村務公開、行政複議等多個領域,對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及統一行政裁判標準具有示範意義。

發佈會上還同時發佈了以某水泥有限公司、某礦業有限公司訴房山區政府要求撤銷企業關閉通知案為藍本拍攝的微電影《向法官的藍天使命》,真實還原北京四中院為京津冀協同發展、生態環境建設以及社會穩定做出的不懈努力。會後,四中院還將向16區政府分別發送司法審查分報告,以切實發揮個性化“法治體檢表”的作用。

北京四中院發佈行政審判白皮書暨十大典型案例

15名全國及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部分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北京市律師協會主要負責同志近30人出席會議併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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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市政府法制辦、市檢四分院及市律協主要負責同志發言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2017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

★ 目錄 ★

一、2017年審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況

二、北京四中院依法履行行政審判職責、助推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舉措

三、從行政審判看當前行政執法工作取得的成效與存在的問題

四、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建議

一、2017年審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不斷完善行政訴權保護機制,人民群眾通過法治渠道解決爭議、尋求救濟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

持續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持續加強訴訟服務引導和法律釋明工作,注重發揮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駐院工作站免費法律諮詢、答疑解惑的作用。對於極個別當事人無理纏訴、濫用訴權的行為,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制止。

2017年,起訴到北京四中院的一審行政案件共1722件,相較於2016年的2893件減少1171件,同比下降40.5%。其中,經登記立案後進入審理程序的一審行政案件達1544件,比2016年的1530件有小幅上升;因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北京四中院裁定不予立案的有178件,相較於2016年的1363件減少1185件,同比下降86.9%。上述數據表明,人民群眾依法行使訴權、“信法不信訪”的意識和能力明顯增強,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更加有力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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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土地徵收拆遷騰退等涉民生案件佔比持續攀升,案件涉及領域進一步拓寬,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

行政案件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繼續呈現分佈廣泛又相對集中特點。因對既有建築進行抗震加固、配售經濟適用住宅、民辦幼兒園辦園許可、對學區進行劃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發證等引發的新類型案件不斷湧現。因棚戶區改造、房屋土地徵收拆遷騰退等引發的城建類案件佔比進一步提升,其中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案件在2015年和2016年分別佔當年新收案件總數的8%、13%,2017年則達到27%,在各類案件中躍居第一。因個別建設工程項目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行政案件數量有所上升,佔比分別從2015年的2%、2016年的2%,到2017年的10%。同期政府信息公開類案件則呈現大幅下降趨勢,佔比由2015年的55%、2016年的28%,到2017年的9%。隨著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法釋〔2018〕1號)的實施,涉及行政協議、原告請求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等新類型案件均有所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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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數量區域分佈不均衡局面有所改觀,行政複議機關做共同被告案件大幅減少

2017年16區均有涉訴案件,城區涉訴案件多於郊區涉訴案件。東城、西城、海淀、朝陽4區涉訴案件佔一審行政案件總量從2016年的82.8%,到2017年的62.6%,同比下降20個百分點。密雲、石景山、通州、平谷4區涉訴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增幅分別達到200%、137%、107%、100%。房山、順義、懷柔3區涉訴案件有所減少,其中房山區涉訴案件降幅達63%。此外,2017年訴至北京四中院的以行政複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共計188件,佔一審行政案件總量的10.9%,比2016年下降8.3個百分點。該類案件大幅減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正在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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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應訴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長效機制逐步深化

2017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積極主動出庭應訴,做到“出庭出聲出效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庭率繼續保持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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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告主動撤訴率和服判息訴率雙雙大幅提升,行政訴訟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作用進一步彰顯

制定出臺《關於完善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工作機制的意見》等相關文件,不斷完善行政爭議多元實質性解決機制。對於行政賠償、行政補償以及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在堅持自願、合法原則和不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不斷加大調解和解工作力度,努力從根本上解決爭議。

2017年,在北京四中院審結的1535件一審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案件達到269件,是2016年原告撤訴案件總數的近3倍,北京四中院行政案件服判息訴率達到建院以來的最好水平,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進一步增強,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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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機關敗訴比例小幅上升,行政審判助推法治政府建設更加有力有效

2017年北京四中院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有76件,佔全部實體判決案件的17.6%,同比上升了3.3個百分點。本年度有13個區政府出現敗訴案件。在行政機關敗訴案件中,直管公房管理類案件佔比最大,達到28.9%,其餘依次為行政複議、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強制、信息公開、土地管理、徵收拆遷類案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直管公房產權屬於政府,由區政府委託房管中心等單位實施日常管理,具體的法律責任由區政府承擔。但是由於直管公房管理類案件多源於公房承租人及其親屬之間的財產糾紛,導致區政府被動介入到較為複雜的家庭矛盾中。同時在公房管理過程中和公房類案件審理中,可供遵循的規範依據較少,給行政機關進行公房承租人變更等管理行為和法院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難,導致在司法審查中該類案件行政機關的敗訴率處於較高水平,也遠高於其他類型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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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四中院依法履行行政審判職責、助推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舉措

2017年,北京四中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助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主動將行政審判融入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圍繞“放管服”改革,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政府職能調整、簡政放權等方面的新類型案件;圍繞鄉村振興、鄉村治理,依法穩妥審理涉及要求政府履行監督職責、村務公開等行政案件;圍繞加強產權保護,依法妥善審理涉及企業房屋徵收和土地騰退案件;圍繞生態環境保護,依法穩妥審理環境資源保護行政案件;圍繞城市管理,依法穩妥審理涉小區停車管理行政案件;圍繞文化引領,依法妥善審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行政案件;圍繞公共資源供給,依法穩妥處理涉教育、醫療、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案件,及時回應人民群眾在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司法需求;圍繞“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軌道交通建設、城市副中心建設、北京冬奧會籌辦等重點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注重處理好保障公民個人權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關係,為相關工作順利推進做出積極貢獻。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

繼續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推進立案登記工作規範化。加強訴訟過程中的釋明、引導工作,使當事人知曉其訴訟權利、義務和訴訟流程。主動適應社會主要矛盾新變化,聚焦首都群眾美好生活新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集體土地徵收、勞動社會保障、房屋土地登記、教育衛生等涉民生案件審判。不斷創新審判機制,在庭審中首次引入專家證人就專業技術問題進行輔助說明。常態化召開專業法官會議,及時解決疑難法律適用問題。有效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簡分流機制作用,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把有限的精力和資源用到精品案件上。

(三)堅持依法嚴格監督與實質化解爭議並重,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官民關係和諧

紮實推進行政審判規範化建設,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形成類型化案件審理規則與裁判標準。堅持依法裁判和協調化解相結合,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在審理某水泥有限公司、某礦業有限公司訴房山區政府要求撤銷企業關閉通知一案中,通過大量耐心細緻協調工作,促使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主動撤回起訴,為京津冀協同發展、生態環境建設以及社會穩定提供了有力保障。2017年4月,該案作為唯一一起行政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10起人民法院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參考性案例和市委政法委“疏解整治促提升”專項行動提供法治保障典型案例。

(四)積極創新助力法治政府建設機制,切實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提升

持續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多,“關鍵少數”以上率下、帶動區域整體法治水平提升的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推動領導幹部和一線執法人員旁聽案件庭審進行法治教育,切實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強化行政審判職能的延伸,充分發揮司法建議作用,把解決個案問題與解決普遍性問題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和典型案例公開發布制度,繼續針對各區政府涉訴案件情況發送司法審查分報告,切實發揮個性化法治體檢報告的作用。積極參與各區政府常務會議會前講法工作,選派資深行政法官向各區政府常務會議通報涉訴情況並以案釋法。

(五)推動落實普法責任制與深化司法公開深度融合,切實擔負起弘揚法治精神和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職責使命

充分利用行政案件數量較多、類型較為豐富、社會關注度較高等特點,著力將行政案件庭審打造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讓庭審既成為明辨是非、定分止爭的過程,又成為提高法律意識、普及法律知識、樹立法治權威、彰顯法治力量的過程。2017年12月14日,司法部、全國普法辦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組織落實普法責任制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在北京四中院旁聽一場行政案件庭審,並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推動領導幹部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為主題,現場召開座談會,100餘位部級和局處級幹部在北京四中院共上法治宣傳教育課。繼續通過發佈行政審判白皮書、典型案例以及專題新聞發佈會等方式,展示行政審判風采,講好行政審判故事,傳播行政審判正能量。

(六)全面落實司法體制改革部署要求,爭當司法體制改革領頭羊

圍繞司法體制改革新形勢、新特點,不忘初心,砥礪前行,確保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的改革初衷得到更好實現。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自2017年10月26日起管轄審理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的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上訴案件,在“跨”字上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進一步明確法官、院庭長職權界限,堅持院庭長有序放權與有效監督相統一,取消案件行政化審批,促進院庭長監督管理更加規範、有效。加強新型審判團隊建設,強化合議庭負責制,突出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落實專業法官會議制度,為法官及合議庭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處理案件提供諮詢意見,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在統一法律適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實現院庭長辦案制度化、常態化,院庭長辦理行政案件數量佔總結案總數的29.5%,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七)不斷加強智慧法院建設,切實提升行政審判規範化、智能化水平

持續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到行政審判工作中,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利用“12368”電話語音系統、手機短信、電子觸摸屏等現代信息技術平臺公開審判流程,讓當事人更好地瞭解和參與司法過程。不斷完善司法文書和訴訟材料送達機制,建立統一的電子送達平臺,拓寬電子送達媒介,構建郵箱、傳真、短信、手機APP、郵政快遞等多渠道送達體系,進一步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序推動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和深度應用工作,有效利用信息化方式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

(八)堅持抓黨建帶隊建促審判,努力鍛造既政治過硬又本領高強的行政法官隊伍

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發揮黨建引領作用,促進黨建與審判深度融合,行政庭黨支部的“雙結構促雙融合”黨建創新項目獲評全市法院優秀黨建創新項目。按照“五個過硬”要求,建設符合首都法院定位和特點的高素質專業化行政法官隊伍。進一步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確保法官隊伍純潔,確保司法公正廉潔。在調查研究中鍛鍊隊伍,承擔多項省部級司法調研重大課題,形成一批優質調研成果。充分運用北京教育研究資源聚集的優勢,加強與多所高校合作,加快推進高層次行政審判人才培養,努力培養更多在全國叫得響、立得住的審判業務專家。2017年,北京四中院又有一名行政法官獲得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稱號,我院獲評此稱號行政法官累計達四名。

三、從行政審判看當前行政執法工作取得的成效與存在的問題

從2017年北京四中院審理的行政案件情況看,各區政府在嚴格規範行政行為、妥善化解行政爭議、行政應訴規範化建設等方面均取得了新的明顯成效,同時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一)依法行政和應訴工作取得新的明顯成效

1.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行政決策機制不斷健全,公眾參與度逐步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質量顯著增強,提升了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法律顧問制度不斷落實,在制定規範性文件、行政決策、行政執法活動中越來越注重聽取專家、法律顧問的意見。行政訴訟中在確保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前提下,委託律師代理案件也越來越多。

2.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更加註重收集固定證據並通過證據查明事實。更加重視行政程序,關注整個執法過程的合法化、規範化。隨著修訂後的行政訴訟法全面實施,司法審查標準更加嚴格,行政機關敗訴風險更大。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一年間,北京四中院作出的一審實體判決中,區政府敗訴率32%。而在2017年北京四中院作出區政府一審行政案件實體判決中,敗訴率降至17.6%,比全市一審行政案件實體判決敗訴率低10個百分點,表明區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有了明顯提升。

3.對行政爭議進行源頭預防和實質性解決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積極配合人民法院開展協調調解工作,採取更為靈活的方式和措施促進爭議的實質性解決。普遍重視法院的司法建議,積極整改司法建議中指出的問題。注重對行政機關敗訴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將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的裁判文書彙編成冊,提供給下級機關作為執法參考,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4.依法規範應訴並積極藉助行政訴訟改進執法工作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增強。部分區政府在法制辦公室內設置應訴科,整合並加強了行政應訴力量,提升了行政應訴工作的規範化水平。部分區政府及時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率不斷提高。一些區政府通過法治培訓、組織旁聽庭審等方式強化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應訴技能,定期邀請行政法官在政府常務會議上通報涉訴情況,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予以高度重視。

(二)依法行政和行政應訴工作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1.行政機關因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而敗訴的案件仍佔有較大比重。

一是行政機關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行為。該原因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有8件,涉及3個行政機關。例如,在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中,有5戶被拆遷人未與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亦未作出拆遷糾紛行政裁決,行政機關直接對該5戶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超越了其法定職權;另有2戶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糾紛雖經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裁決,但行政機關亦未通過法律規範明文規定的途徑解決被拆遷人拒不搬遷問題,而是自行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亦屬於超越法定職權的行為。

二是被訴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該原因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有46件,佔行政機關敗訴案件總數的一半以上。例如,某公司以某鎮政府為被申請人向某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確認該鎮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鎮政府在行政複議程序中主張涉案房屋系違法建設並提供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覆函。而該公司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則明確載明涉案房屋已“辦理了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用地使用證等政府批文”。在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涉案房屋是否辦理了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提出相互衝突的事實主張的情況下,該區政府未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就逕行認定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而認定該房屋系違法建設,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三是被訴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該原因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有3件。例如,某投資管理中心向市國土資源局某分局提出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該分局認為該申請事項不屬於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案件受理範圍,擬定了不予受理建議書並報某區政府審核。某區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該不予受理決定書既未闡明決定不予受理的具體理由,亦未援引具體的法律規範,構成適用法律錯誤。同時,該區政府所作不予受理決定亦因超期而違反法定程序。

四是行政機關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未遵循法定程序。該原因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有9件。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在郭某訴某區政府行政複議案中,某區政府以收到郭某提交的補正材料之日作為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之日,缺乏法律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有關“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的規定,應以收到郭某的行政複議申請之日作為受理日期,在扣除郭某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後,某區政府作出本案被訴行政複議決定時已超過法定的行政複議辦理期限,違反了法定程序。

五是行政機關未及時、全面、準確履行法定職責。該原因導致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有14件。例如,在劉某訴某區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中,劉某向區政府提出履責申請,要求區政府監督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的村務信息公開行為。區政府信訪辦將劉某的申請書以信訪件的形式轉至鎮政府處理,鎮政府信訪辦對劉某作出答覆意見書,並將相關情況向區政府信訪辦進行反饋。該案中,鑑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明確規定接到村民反映的鎮或縣級人民政府均負有調查核實的法定職責,被告某區政府收到原告劉某要求調查核實村務公開的申請後,將其作為信訪事項交由鎮政府處理,不能代替自己應盡職責的履行,不能免除其作為責任主體應盡的調查核實、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區政府將劉某的村務公開申請事項轉交鎮政府調查處理,並由後者直接向原告作出答覆,並未充分、全面地履行其法定職責。

2.有的行政機關預防爭議和實質化解爭議的意識不強,效果不理想。

一是有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不注重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作出行政行為後釋法析理、答疑解惑不及時不到位,導致行政相對人不理解、不認同、不接受,引發群體性訴訟。

二是有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法院判決撤銷後,未經進一步調查取證就重新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致使當事人反覆訴訟,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

三是有的行政機關作出承諾後原告主動撤回起訴,但行政機關未能在合理期限內按照承諾履行職責,不僅引發新的案件,還因原告對行政機關的不信任感增強而大大增加爭議實質解決的難度。

四是有的案件需要通過協調調解方式解決,而行政機關為了避免將矛盾糾紛攬到自己頭上,實質化解爭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強,措施不夠有力,導致問題無法及時得到妥善解決。

五是有的案件中行政複議機關雖糾正了原行政行為,但解決爭議不到位、不徹底,如僅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而對複議申請人一併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不予處理,導致爭議未能在行政複議程序中得到最終解決。

3.有的行政機關對行政應訴規範化建設重視不夠,行政應訴工作質量不高。

一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待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總量雖有所增多,但總體比例仍然不高,各區發展也不平衡。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相對較多,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較少。有的負責人庭審參與程度不高,未能充分發揮化解行政爭議的積極作用。

二是行政應訴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有待提升,有的案件中仍然存在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答辯狀內容過於簡單、提交證據材料不全面、出庭應訴人員對案件情況及相關法律政策不熟悉、對訴訟中矛盾糾紛實質化解不積極、對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回覆不及時等情形。

三是對行政訴訟監督作用重視不夠。有的行政機關未能充分認識到行政訴訟有助於傾聽群眾呼聲、回應群眾關切、密切官民關係的積極作用。有的行政機關不注重汲取敗訴教訓,不及時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和完善制度機制,有時導致同類違法問題反覆出現。

四、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建議

黨的十九大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了戰略部署,明確提出到2035年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行政審判與國家法治建設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設聯繫最為緊密,直接反映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權利的保障程度。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行為,助推法治政府建設,北京四中院在對涉訴案件情況認真分析基礎上,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進一步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行政執法難題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郡縣治,天下安。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具體利益的行政行為大多由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做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大多數發生在基層並需要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處理和化解。提高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與水平,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一環。因此,建議進一步增強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將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貫穿於行政活動始終,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線和紅線。要切實增強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能力並建立健全約束機制,讓依法行政真正內化於心、外化於行。

(二)進一步提升行政活動全過程和各方面嚴格依循法律能力和水平

一是嚴格遵循行政職權法定原則,避免超出法定權限的範圍和幅度,避免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實施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

二是強化證據意識,行政程序中須依照法律規定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並確保取證程序和證據形式合法,行政訴訟中須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及時全面提供證據,避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導致行政行為違法,也要避免因提供證據超期或不全面而導致敗訴。

三是強化程序意識,作出行政行為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的步驟、順序、方式、期限及其他程序制度,尤其要避免因遺漏法定步驟、顛倒各步驟的順序以及無故拖延辦案期限等造成行政行為違法。

四是強化履責意識,及時全面充分履行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避免行政不作為、慢作為以及形式作為而實質不作為。

五是不斷提高準確適用法律的能力,尤其要避免出現應當援引法律依據而不援引、援引法律依據不具體不準確、援引已經失效的法律規範、援引不具有合法性的規範性文件等“低級錯誤”。

六是在確保行政行為合法的基礎上實現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要基於正當目的實施行政行為,符合法律原則、精神,體現公平正義,防止行政行為因濫用職權或明顯不當而喪失合法性。

(三)進一步完善行政爭議源頭預防和在行政程序中實質性解決制度機制

一是積極防範群體性糾紛。在從事房屋土地徵收騰退等容易引發群體性糾紛的行政活動時,要確保相關工作的各環節、各方面合法規範公開公正,還要切實加強與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協商,充分聽取其意見,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予以採納,對依法不能滿足的要求予以充分解釋,儘可能降低涉訴風險,尤其要避免因工作作風簡單而激化矛盾。

二是依法穩妥解決個別建設工程項目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行政糾紛。個別建設工程項目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行政糾紛往往涉及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統一問題,解決起來往往難度較大,需要多措並舉綜合施策。要積極配合法院做好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爭取儘早實質性解決糾紛。

三是充分發揮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四)進一步發揮行政應訴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長效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對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建議的案件,做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二是進一步加強行政應訴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更好發揮典型案例研討、旁聽行政案件庭審等機制的積極作用,不斷提升行政應訴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法律素養。

三是進一步加強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訴訟中發現被訴行政行為存在不合法、不合理情形的,及時依法予以糾正、調整、採取補救措施,對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裁判、司法建議等方式指出的行政執法與應訴問題予以高度重視並切實加以整改,努力實現“應訴一案,規範一片”的良好效果。

四是加強對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學習。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6日發佈了《關於適用的解釋》,並已自2018年2月8日起實施。該司法解釋對行政應訴工作影響較大,建議高度重視,及時組織培訓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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