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客」降低刑責年齡門檻防止青少年犯罪?專家:飲鴆止渴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和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惡性案件屢見報端,社會上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爭論激烈。有人主張,我國兒童營養和教育狀況大幅改善,生理發育提前,孩子智力水平和辨別能力較30多年前有所提高,應當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調整同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以應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嚴峻形勢。筆者認為,這一建議沒有實證數據支持,缺乏科學依據,且可能產生相反的效果。鑑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的特殊性和犯罪原因的複雜性,應當客觀、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不應因極端個案或輿論左右科學、專業的判斷。

第一,我國法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符合世界刑法潮流。現代刑法確定刑事責任年齡,不僅有生物學、醫學影像學、行為學、心理學、教育學、犯罪學等學科的依據,而且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可。多數國家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設定在14週歲(包括)以上。儘管也有一些國家的起點偏低,但這些國家都存在獨立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對實施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罰化的干預處置,對低齡未成年人適用類型多樣的教育感化措施,而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處罰的只是少數案件。我國對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只能適用成年人的刑法定罪量刑,因此不能簡單比較和盲目借鑑。

第二,我國法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契合國情。自制定近現代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以來,歷經1935年的《中華民國刑法》,再至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我國逐漸形成了14週歲、16週歲的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標準。這是在綜合考慮我國曆史文化傳統、地理氣候條件、刑事政策、兒童發育情況、受教育時間及社會經歷等因素後作出的判斷,經過了歷史的檢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違法犯罪發生發展規律。

第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缺乏實證數據支持。迄今為止,我們沒有看到對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情況的系統統計和研究,校園暴力事件也缺乏統一的報告統計制度,因此不能簡單地以媒體曝光的極端惡性事件以偏概全,得出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數量急劇增多的結論,並以此作為實證依據去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第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會陷入人類文明越進步刑事責任年齡越應降低的悖論。儘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但絕大多數國家沒有采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辦法,這是人類文明日益發展的必然結果。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教育水平提高,與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發育速度有所加快,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識與信息。但是,也必須看到,他們生活成長的社會環境較之前同樣發生了巨大變化,誘惑更大,風險更多。面對著海量的資訊和複雜的情況,未成年人需要養成更高的認知與控制能力,學習、實踐甚至試錯的成長期間不僅沒有縮短,反而有可能會延長。從這個角度來說,儘管生理意義上的個體提前成熟了,但作為社會的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齡並未提前。相反,出現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低齡化的現象,恰恰揭示了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在複雜的社會環境中,認知控制能力依然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誤入歧途。

第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導致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危害行為的問題,而且有轉嫁責任之嫌,顯失公平。大量的實證數據表明,涉罪未成年人多來源於殘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動、閒散、流浪等失學失管無業的兒童群體,深受缺乏有效監管的網吧、酒吧、歌廳等娛樂場所的負面影響。在轉型時期,家庭監護、學校教育、社會治理出現了問題,教育保護沒有做到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受害者。

第六,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能會在短時間內遏止未成年人犯罪勢頭,但無異於飲鴆止渴,治標不治本,後患無窮。入罪量刑,不僅會造成交叉感染,而且不利於修復社會關係,使可塑性很強的未成年人被貼上犯罪標籤,產生仇恨心理甚至形成反社會人格,容易重新犯罪。為了應對日益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美國紐約州曾於1978年頒佈了《紐約州少年犯罪法》,試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刑事法院審判未成年被告人,來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但實踐證明沒有任何效果。在美國密蘇里州1995年的一項評估中,176個少年罪犯(平均年齡為14歲)隨機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傳統的監禁改造。四年之後,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後者中卻有74%被再次逮捕。簡單地採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做法,不僅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社會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第七,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制度與刑事責任年齡制度性質迥異,不能混為一談。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確定的基點是保護未成年人,而刑事責任年齡的確立考慮的是從多少歲開始以定罪量刑的方式來懲罰未成年人,兩者缺乏比較的基礎。

根據兒童的成長髮展規律,未成年人時期就是一個不斷試錯、糾錯的過程,特別是在青春期,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急劇變動而又充滿矛盾,容易出現反社會的行為。生理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具有易感性、易變性,既容易受到家庭、社會等客觀環境中不良因素的影響、誘惑而發生越軌行為,也容易接受教育感化,重歸正途。大量的神經科學和行為學研究成果也進一步證實,參與高級認知活動、具有阻止輕率衝動行為作用的前額葉神經迴路至少到20歲還能進行重構。這一切說明,只要教育和干預得當,絕大多數問題未成年人的行為或心理偏差完全可以得到矯正,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至少不是危害社會的罪犯。“多建一所學校,等於少建十所監獄。”因此,對於出現問題甚至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不是放任不管,更不是簡單採取刑罰的方式,而應當“對症下藥”,運用蘊含人類智慧的教育方式進行專業化干預和矯正,解決根源問題。

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就是社會利益的最大化;使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迴歸社會,才是對社會最好的保護。為此,我們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規律,從減少未來犯罪數量、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上冷靜、理性地看待刑事責任年齡問題。

媒體應當作出正確引導,防止淪為對極端個案發洩情緒的窗口。

有關部門應當儘快健全法律制度,出臺措施,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責任,完善校園暴力的預防與處置機制,加大政府對處於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幫助和支持,將未成年人的問題控制在萌芽狀態;

整治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社會環境,消除網絡、娛樂場所等的不良影響;完善落實對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保護救助措施,緩解其簡單報復的情緒,幫助其恢復正常的生活工作;

建立成體系、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為早期干預機制,用教育性的保護處分措施針對性解決未成年人存在和麵臨的問題,改變目前一放了之的局面。唯此,才是應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之正途。


文 | 宋英輝(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來源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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