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西安某村改居拆遷案爲例——農村集體資產權益保護問題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1日晚,原周家圍牆村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資產某綜合市場在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被西安土門地區“四村”連片綜合改造工作指揮部拆除。原周家圍牆村第二村民小組365名村民(共598名村民)起訴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政府,請求法院確認該拆遷行為違法,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上述拆遷行為違法。本案起訴時,周家圍牆村已經撤村改居。

上述案例發生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農村集體資產被非法強行拆除的典型農村集體資產拆遷的行政訴訟案件。“村改居”起源於20世紀90年代,各地對位於城市建成區內的“城中村”的改造,顧名思義就是將行政村改設成居委會,這一過程是被動城鎮化,涉及到戶籍農轉非、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等問題,農村集體資產權益糾紛是常見問題,本案即是如此。

所謂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各鎮街、村、社區中,歸集體全體成員(社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非資源性資產,包括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資產。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2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可見,對農村集體資產具有管理職能的組織有四種: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以西安某村改居拆遷案為例——農村集體資產權益保護問題

本案中被強拆的某綜合市場是建在原周家圍牆村第二村民小組所有的集體土地上,雖然周家圍牆村在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已經被撤村改造成社區,周家圍牆村已經不存在,但是該土地及土地上的綜合市場仍然是屬於原周家圍牆村第二村民小組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的資產,屬於上述農村集體資產,歸全體集體成員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我國除了國家擁有土地所有權之外,另一個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範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在土地制度改革的過程中形成的,我國在實行土地改造之前是土地私有制,經過土地改造、互助組、初級農業合作社、高級農業合作社等階段,我國的土地由私有制逐步轉變為合作社集體所有,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濟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總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規定:“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第九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西安某村改居拆遷案為例——農村集體資產權益保護問題

在農村集體資產的訴訟中,根據司法實踐判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主要有三類類型:

一是書寫列明約定俗成的原生產隊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由訴訟代表簽名表示;

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個人逐一簽名錶達集體經濟組織訴求;

三是所在村民小組代行起訴。

除所在村民小組代行起訴外,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證明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人數或代表人數,發起訴訟的代表或村民人數總和需要達到要求。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村民小組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覆函》([2006]民立他字第23號)的答覆:“遵化市小廠鄉頭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第三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小組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起訴和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序。”

上述《覆函》認定了村民小組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在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法院認為村民小組依據上述《覆函》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有的法院認為村民小組沒有獨立的辦公場所、獨立財產,甚至有的沒有公章,因此只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有的法院認為如果村民小組只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涉及到反訴等情況就會出現主體不適格的情況,因此認為村民小組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中,法院持最後一種觀點,認為周家圍牆村第二村民小組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以西安某村改居拆遷案為例——農村集體資產權益保護問題

一般村改居後,各地區會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作為社區下面專門負責經營村集體資產的的經濟組織。股份經濟合作社是將股份制引入合作社,使其具有現代股份制企業的組織特徵和吸引資金的職能,是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產生的,有利於村改居後更快適應城市發展的模式、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的利用效率。

本案中未設立股份經濟合作社,訴訟主體仍然是對本案標的享有共同所有權的過半數集體成員,即周家圍牆村第二村民小組過半數村民。正如村集體不同於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是不同的。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原始取得,一種是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父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一出生即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繼受取得是指原本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結婚等方式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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