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財產逃避賠償不予減刑

2016年4月,因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被省一中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同案犯共同附帶民事賠償12.5萬餘元的罪犯黃宏毛被刑罰執行機關樂東監獄提請減刑,省檢察院依職權組織審查。經核實,黃宏毛具備完全履行財產刑執行能力,但未依法履行民事賠償責任,於是依法作出檢察建議書,對黃宏毛不予減刑。檢察建議被省高院採納。

隱瞞財產逃避賠償不予減刑

省檢察院原檢察員符麗萍向記者回顧案件辦理過程 記者 高凌 攝

此後,該財產刑執行檢察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優秀案例。

日前,記者前往省檢察院採訪了承辦該案的省檢察院原檢察員符麗萍。

審查發現財產刑未執行到位

罪犯黃宏毛因故意傷害罪於2012年7月9日入監教育,2012年9月28日分流至樂東監獄服刑改造。2016年4月,刑罰執行機關樂東監獄首次向省高院提請將罪犯黃宏毛的刑期減為有期徒刑19年。

省檢二分院駐監檢察室開展了刑罰變更執行同步檢察,認為提請減刑幅度過大,不同意樂東監獄呈報的減刑幅度。

2016年5月,省檢察院原檢察員符麗萍審查罪犯黃宏毛的減刑提請材料發現,黃宏毛附帶民事賠償12.5萬餘元未執行到位,“罪犯為何8年來未履行民事賠償,難道是無財產可執行嗎?”帶著疑問,符麗萍與同事開始深入調查。

“我們接到這個通知時,離出庭不到4天,時間非常緊迫。”符麗萍說。

短時間查明罪犯有履行能力

省檢察院的檢察官們通過結合駐獄檢察室日常檢察情況、審核執行機關提請案件材料和自行調查取證開展工作。符麗萍瞭解到,黃宏毛以陵水法院下達的財產刑終結執行裁定書為由,未履行民事賠償責任,但裁定書並沒有表明黃宏毛沒有賠償能力。

省檢察院的檢察官們聯合陵水縣檢察院展開調查。“我們通過村委會幹部瞭解到,黃宏毛及其父親、叔叔等6人因土地徵收獲得補償款46萬餘元。”符麗萍告訴記者,還發現黃宏毛家有新建住房一棟,用於自住和出租,有房租和投資收入。

符麗萍還發現,自2012年11月至2016年5月底,除了監獄正常伙食、就醫保障外,黃宏毛平均月消費245元,這進一步明確了黃宏毛有履行財產刑的能力。

“光調查他的家庭財產情況,我們檢察官花了整整2天時間。”符麗萍回憶說,他們先後兩次來回奔波130多公里,到黃宏毛家所在的英州鎮大坡村調查。

案件審結促進規範執法

2016年5月31日,黃宏毛減刑案開庭審理,省檢察院當庭發表意見:“黃宏毛故意隱瞞財產,逃避履行民事賠償義務,沒有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以及給被害人的家庭造成嚴重傷害,主觀上還不能徹底地認罪服法,不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不同意減刑。”

針對省檢察院提出的減刑意見,省高院予以採納,於2016年6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書,對罪犯黃宏毛不予減刑。

“此案成功結案,對參加旁聽的罪犯起到法制教育和震懾作用。”符麗萍告訴記者,對司法機關規範執法行為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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