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家長看過來!暑假到了,到這些兒童遊樂園玩要當心

本帶著兒子高高興興到兒童樂園玩,沒想到最後卻鬧上法庭。近日,珠海中院成功調解了一宗健康權糾紛案。

「以案说法」家长看过来!暑假到了,到这些儿童游乐园玩要当心

案情回顧

事發去年7月21日,原告父親曾某稱,當日兒子由其母親陪同一起前往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二樓兒童樂園玩耍。期間,兒子在園內斜坡(梯)摔倒,不幸造成右脛骨下段螺旋型骨折。當時兒子是購票入園,家長在園外等候。他認為,由於該樂園兒童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安全措施不得當,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導致意外的發生。

曾某還稱,事件發生後,超市方面沒有一句問候,且兒子因此事變得沉默不語、性格內向,全家人在原本快樂的暑假卻沉浸在悲痛之中,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各種損失合計45356.02元。

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辯稱,原告在該司受傷的事實屬實,但是該司作為涉案經營場所的管理人,已經公開張貼了相關的警示標語,盡到了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監護人在事發時放任原告單獨在滑梯上玩耍,疏於看管和監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且事發後,該司明確表示願意在法律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但原告提出的各項要求均過高,雙方協商不成,並非該司推脫或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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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在涉案的遊樂場內已經懸掛及粘貼有安全提示,要求涉案遊樂項目必須在家長陪同下游玩,其母親作為原告監護人未陪同原告入場,對於原告的受傷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作為涉案遊樂場的經營管理者,雖然在遊樂場內設置了安全提示,但其工作人員在原告入園遊玩過程中疏於管理,也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及責任,酌定原告曾某的法定監護人對原告的損害承擔70%的責任,被告珠海某大型超市承擔30%的賠償責任,需賠償原告曾某損失3229.26元

據瞭解,曾某因不服該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經珠海中院民一庭法官艾欣欣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最終由被告向曾某支付4729.26元賠款。

法官釋法(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艾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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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場裡面的娛樂項目經營管理者應對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採用特別標準。如果在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領域,存在對兒童具有誘惑力的危險時,經營者或者社會活動組織者必須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採取的保障義務包括,消除危險,使之不能發生;使未成年人對該危險隔絕,使其無法接觸這個危險;採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對兒童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承擔監護義務,包括進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以恰當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不受到侵害,促進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等。

本案中,作為超市的管理運營方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其開設的娛樂項目是針對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應該採取懸掛警示標識、隔絕危險物品等有效措施預防危險發生,尤其當年齡較小的兒童進入有風險的娛樂項目時,安全保障義務人更是應該安排工作人員引導兒童的監護人陪同玩耍並說明危險情況,盡到相應的法定責任。同時,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更是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監護責任。對存在危險的娛樂項目,監護人應該充分衡量危險大小與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之間的適合度,提高警惕,避免意外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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