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6月26日,時值第31個“國際禁毒日”,珠海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香洲法院對兩起販賣毒品罪案件公開宣判

6月19日下午,香洲法院集中對兩起販賣毒品案件依法進行公開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七個月至九年不等。

下午15時30分,崔某、黃某、張某等3名被告人被帶入審判庭。

珠海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案件一:男子販賣毒品三進宮

2018年3月15日23時許,崔某與購毒人員周某(另案處理)事先約定販賣毒品事宜,隨後崔某攜帶毒品來到我市香洲區夏灣市場旁的燒烤檔門口,以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把三小包毒品販賣給周某,兩人準備離開現場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經鑑定,三小包結晶體粉末狀物質淨重2.15克,均檢出氯胺酮成份。

另查明,崔某因犯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於2009年10月9日被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故意傷害罪於2015年12月22日被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16年2月11日刑滿釋放。

香洲法院審理後認為,崔某販賣毒品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崔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終,香洲法院對崔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案件二:毒品累犯獲重刑

2017年6月17日,購毒人員吳某通過電話聯繫張某,想購買3克冰毒,並約定好交易的價格、數量和地點。隨後張某通過電話和微信聯繫黃某,向其購買20克冰毒,並通過微信支付毒資人民幣1500元給黃某。

當日23時許,黃某將毒品送至我市香洲區前山蘭埔路某小區的車庫,將毒品賣給張某。隨後,張某在出租屋中將上述毒品分成三小包,將其中一部分毒品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販賣給吳某。交易完成後,吳某和黃某、張某被當場抓獲。民警從吳某身上查獲白色晶體狀物質一包,淨重3.0克,經鑑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張某的出租屋門口分別查獲冰毒三小包(分別淨重4.7克、4.6克和10.0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香洲法院審理後認為,黃某、張某販賣毒品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其中,張某當庭如實供述了其基本犯罪事實,酌情從輕處罰;黃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最終,香洲法院依法對黃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香洲法院刑庭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毒品案件的集中宣判,以案說法,大力開展禁毒法制宣傳,全面推進禁毒工作發展,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遠離毒品誘惑,淨化社會環境,為打造平安香洲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斗門法院對四名毒品犯罪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

6月19日上午,斗門法院舉行了毒品犯罪案件公開宣判,接受宣判的盧某、郭某等四人因販賣毒品罪或者運輸毒品罪分別被判處了七個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斗門法院旨在用真實案例告誡人們要珍愛生命,抵制毒品,參與禁毒。

珠海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緩刑考驗期販賣毒品 男子被數罪併罰

現年39歲的盧某曾在2014年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刑罰緩期四年。2018年2月8日,盧某尚身處緩刑考驗期,卻不知悔改, 與吸毒人員楊某在珠海市斗門區井岸鎮黃金村牌坊處進行“冰毒”交易時被警察當場抓獲,民警從現場地面繳獲毒資人民幣400元及一包用透明膠袋包裝著的白色晶狀體物質。經珠海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白色晶狀體物質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淨重0.9克。

斗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其在緩刑考驗期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原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被裁定撤銷,與前罪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代購運輸毒品 亦是犯罪

本次一同被宣判的被告人黃某強、黃某平因犯運輸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17年9月17日,陳某(另作處理)在得知被告人黃某強可以在廣州買到冰毒後,遂於電話聯繫黃某強,要求其帶自己前往廣州購買。黃某強答應後,與認識廣州賣毒品人的黃某平聯繫,三人一同前往廣州。隨後,黃某強又聯繫黃某棠(另作處理)要其幫忙開車。9月18日,黃某棠載著三人從珠海市斗門區出發至廣州市海珠區前進路,由陳某出資,黃某平通過電話聯繫一名叫“華女”的賣家並前去見面交易,先後兩次向“華女”購買了人民幣共計8000元的毒品。交易完成後,在返回珠海市斗門區井岸鎮工業大道新鴻酒店對面路段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車上查獲白色晶體狀物質兩袋(共98.57克,經鑑定,未檢出常見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成分)、從單肩挎包內查獲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裝的白色晶體狀物質(淨重0.21克,經鑑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一包白色塊狀物質(淨重2.29克,經鑑定,檢出海洛因成分。該兩包毒品均為黃某強所有)。

斗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平、黃某強雖然兩次買到的是假毒品,但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黃某平、黃某強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黃某平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現又犯本罪,酌情從重處罰;黃某強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無論數量多少 毒品犯罪一律追刑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郭某與張某(另案處理)、練某(另案處理)在珠海市斗門區白蕉鎮燈籠村東三圍水閘附近進行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易。交易完成後,郭某獲得毒資2800元,隨後練某將上述毒品藏於其居住商品房內。2017年8月7日,練某被公安民警抓獲,並當場繳獲上述毒品。經鑑定,上述毒品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淨重7.09克。2017年8月9日,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郭某。

在本案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郭金鈺販賣毒品的數量較小,當庭認罪,有悔罪表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斗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郭金鈺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郭金鈺當庭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郭金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珠海法院集中宣判毒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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