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新增必考《特種設備安全法》解析及知識點精簡

考試要求&大綱解釋

2018年法律科目考試大綱新增的這部法是2014年才開始實施的,隨著特種設備近幾年的大幅增長,其地位也越來越重要。

考試大綱要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的基本規定,依照本法分析、解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等方面的有關法律問題,判斷違法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考試大綱的要求,實際是和該法律章節內容是對應的。

基本規定對應第一章總則和其他章節概念部分;

生產、經營、使用是第二章;

檢驗、檢測是第三章;

監督管理是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是第五章;

法律責任是第六章。

考試要求中的關鍵詞有“基本規定”,“分析、解決問題”,“判斷、責任”。因此本文圍繞這幾點,

按照章節歸納、精簡知識點。

在說之前先回答一些同學共同問的一個問題。

新增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法規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區別和關係?

《特種設備安全法》高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法》是法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是行政法規,後者是根據前者內容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體系構成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引用標準五個層次

第一章

總則

※ 適用範圍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

※ 特種設備的定義

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 安全原則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

※ 監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監督管理。

※ 規範制定部門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

※ 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配備要求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且這些人員都必須有國家有關規定的相應資格

※ 檢測維護規定

對本單位的特種設備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

※ 新設備的規定

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或安全技術規範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諮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 實行許可制度,許可的條件

專業技術人員;

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 安裝、改造、修理的規定

在施工前將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電梯是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委託其他單位的應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竣工後,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 進口特種設備

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經檢驗合格

進口特種設備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說明應當採用中文

※ 投入使用要求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 應當建立的安全技術檔案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 對運營單位要求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 定期檢驗規定

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 電梯使用要求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 變更使用登記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具備條件

1)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2)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3)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

第三章檢驗、檢測

※ 監督檢驗、檢驗特種設備機構的條件

1)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2)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3)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 檢驗、檢測人員規定

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 重點安全監督檢查地點

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

※ 辦理許可規定

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監督檢查職責行使的職權

1)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2)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複製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4)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5)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對監督檢查職責要求

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章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 制定救援預案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並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 事故發生單位採取措施

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

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 報告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儘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必要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 事故調查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 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單位

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

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 設計製作單位

設計文件未經鑑定,擅自用於製造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

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部門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資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單位的

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電梯製造單位

對電梯未進行校驗、調試的和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

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 經營單位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

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使用單位不按規定項及罰款

1)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2)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3)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4)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5)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6)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不按規定項及罰款

1)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2)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3)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不按規定項及罰款

1)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2)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3)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檢驗、檢測不按規定項及罰款

1)未經核准或者超出核准範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2)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3)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4)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5)洩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6)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7)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的;

8)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 發生事故不按規定項及罰款

未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 發生事故對單位罰款規定

1)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 發生事故對主要負責人罰款規定

1)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 吊銷期限

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 民事責任規定

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不適合本法項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

注安新增必考《特種設備安全法》解析及知識點精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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