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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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兩個人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廝打,在打鬥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右側三根肋骨骨折,右側面部軟組織損傷。後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楊某傷勢構成輕傷二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日前,經白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檢察官說法】

在我國刑法中,故意傷害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以傷害後果為標準,可以分為輕傷、重傷、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本案中,楊某被鑑定為輕傷二級,孫某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罪。

法院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緩刑期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為了一點小事爭執而大打出手的案例時有發生。檢察官提醒人們,在與他人發生衝突時,儘量保持冷靜,切不可一時氣憤而傷害他人,可能會觸犯故意傷害罪,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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