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員額檢察官,曾獲“菏澤市政法宣傳先進工作者”、“菏澤市優秀公訴人”、“菏澤市檢察機關全市優秀檢察官”、“菏澤市檢察機關匠心檢察能手”、“牡丹區職業道德模範”等榮譽稱號。
朱曉蓮,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民行科科長,員額檢察官,榮獲“菏澤市民行業務能手”。
李普順,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民行科科員,檢察官助理,榮獲“牡丹區人民檢察院先進工作者”。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娥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某娥銷售有毒有害鹽產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人體健康及社會公益。故陳某娥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此,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被告人陳某娥庭審時自願認罪,並願意承擔公益賠償及公開賠禮道歉。
對於本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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