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毫米縫隙連累情侶喪命

三毫米缝隙连累情侣丧命

一對學生情侶,入住商務賓館過夜。恰遇隔壁客房有人燒炭自殺,致一氧化碳蔓延,雙雙中毒喪生。事發後,死者家屬放棄追究自殺者的侵權責任,而基於合同向賓館索賠,法院將如何判決?

三毫米缝隙连累情侣丧命

燒炭自殺牽連情侶

23歲的顧明,已經是銀川市某大學的大三學生。顧明的家鄉在寧夏海原縣,父親顧兆懷是三級肢體殘疾,享受國家低保政策。由於家境貧困,入學以來,作為特困生的顧明一直通過助學金和勤工儉學來維持日常的學習和生活。

當別的同學在課外打遊戲、看小說、談戀愛時,顧明堅持到圖書館自習,或者幫助整理圖書,這是他勤工儉學的方式。在大二下學期時,勤奮、沉默的顧明吸引了同班同學沈楠的注意,這位文靜、善良的女生經常出現在顧明面前,有時還主動與他說話。一天下午,屋外下起了傾盆大雨,顧明省吃儉用買的舊手機響了,是沈楠發來的短信:“我需要一把雨傘,越快越好。”接到信息,顧明立即跑出圖書館,一頭衝進雨裡,急忙在校園超市買了一把雨傘。當被澆成“落湯雞”的顧明拿著雨傘出現時,沈楠感動不已。

不期而遇的愛情,讓這對校園情侶的感情持續升溫。學校附近有一家瑞峰賓館,價格便宜,兩人偶爾在那裡幽會。2017年5月6日,顧明與沈楠在瑞峰賓館登記入住,房間號為109室,並預先支付了住宿費。

次日中午12時許,臨近賓館的退房時間,賓館服務員見敲不開108、109房間門,並聞到一股焦糊味,意識到不妙的服務員大喊起來:“不得了啦,房間著火了。”老闆吳雯麗聞聲從服務檯趕來,並當即報警。民警趕來後,立即指揮老闆吳雯麗打開房門。隨著房門打開,兩間客房內的場景令人驚悚:108房間的龍燁,109房間的顧明、沈楠躺在床上,三人均已失去生命體徵。

警方勘查現場發現,108房間內有打火機、助燃劑、房間鐵盆內有燒炭的殘留物,房間的屋門和通風道都用膠帶封閉,但在通風道東側留有3毫米的縫隙。法醫的屍檢結論表明:三名死者均未有外力所致的損傷,在三人的血液中均檢驗出碳氧血紅蛋白。經偵查實驗,108房間換氣扇在原始現場狀態,即膠帶封閉留有空隙的情況下,產生的煙霧可以通過換氣扇瀰漫至相鄰的106、109房間。而事發之時,106房間沒有客人居住。正是這微小的縫隙,連累隔壁109房間的顧明、沈楠雙雙喪命。2017年5月13日,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推斷)書,載明顧明、沈楠及龍燁死亡原因均為一氧化碳中毒。涉案事故原因系108房間房客龍燁自殺所致。

據瑞峰賓館服務員反映,事發3天前,龍燁攜帶一個旅行包,憑身份證正常登記入住。入住期間,曾經出入賓館數次,在入住的過程中,服務員每天去打掃房間,沒有發現任何異常舉動。

受害親屬追責賓館

顧明的老家海原縣位於寧夏西南部,與甘肅隴西、河西並稱為“三西貧困區”。海原距離銀川市有270多公里,接到學校的婉轉通知,顧明的母親陳桂英攙扶著右腿殘疾的丈夫顧兆懷,第一次坐上銀西高速列車。5月8日下午,兩人到達銀川市,在校方人員的陪同下趕到殯儀館。萬萬沒有想到,這次見面竟是與兒子天人永隔。“我的兒,怎麼就遭了這麼大的禍啊?”陳桂英伏在兒子冰冷的身體上,當場哭暈過去。

此次事件,被西夏區有關部門定性為重大惡性事件,瑞峰賓館也被暫時查封。老闆吳雯麗四處喊冤,認為賓館無法預知龍燁會自殺,“顧明、沈楠的死亡純屬意外。”在此後公安機關組織的多次調解中,瑞峰賓館均表示沒有義務承擔責任。

就地料理完顧明的後事,尚未從喪子之痛中走出來的顧兆懷、陳桂英,不得不面對向誰提出賠償的問題。很顯然,肇事者龍燁也是從農村來的大學生,無收入來源,無財產可供繼承,雖然他已經成年,是否能夠向其親屬索賠還得另說。那麼,能不能直接向賓館提出合同之訴呢?顧兆懷和陳桂英與之後趕過來的沈楠親屬商量,決定放棄向致害人龍燁的親屬追訴,直接向瑞峰賓館提出索賠,由顧兆懷、陳桂英先行起訴。

喊冤賓館如何擔責

2017年5月19日,顧兆懷、陳桂英向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訴稱被告瑞峰賓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對顧明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被告賠償因顧明死亡發生的各項損失68萬餘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接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瑞峰賓館老闆吳雯麗趕緊委託律師全權代理,她的心裡明白:這次是顧明父母的起訴,如果自己敗了,沈楠的親屬會跟著來的。

法庭上,原被告之間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原告顧兆懷、陳桂英訴稱,顧明、沈楠在入住賓館時支付了相應價款,與被告瑞峰賓館已形成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有義務保證合同目的實現,提供住宿場所,且在合同履行期間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現由於被告的消防設施存在重大隱患,且在108房間客人龍燁實施違法行為,造成109房間人員死亡的事故中,未履行及時檢查、發現、制止違法行為發生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瑞峰賓館辯稱,瑞峰賓館是2013年開張的個體旅館。老闆吳雯麗投入的資金還沒有回本,就發生了龍燁自殺引發的事件,賓館也因此蒙受較大損失。在這起事件中,賓館的登記制度合法、安防設施齊全。在提供住宿服務的過程中,被告方已在合理範圍內為顧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無過錯、無違約情形出現,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原告方律師對被告推脫責任的說辭提出質問:“顧明及其女友入住109房間長達20多個小時,為什麼沒有發現異常情況?分明是賓館怠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代理律師辯稱:賓館分為公共區域及客人房間內的私人區域,針對不同區域實施不同的履行義務方式,其中私人區域內賓館工作人員未得到客人允許絕不能進入。108房間的煙霧蔓延至109房間導致事故發生,整個過程悄無聲息,對於賓館來說房間是客戶的私有空間,被告不可能對沒有異常的房間進行敲門詢問、時時巡查,案發後瑞峰賓館積極報警、保護現場、配合警方處理相關事宜,不存在怠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在服務的過程中也不存在過錯和任何違約。顧明的死亡系被入住108客房的龍燁的自殺行為牽連。原告方現放棄對龍燁親屬的侵權之訴,卻以住宿服務合同糾紛起訴賓館,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合同是賠償預見性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屬於侵權範疇,被告方不予認可。

親愛的讀者:龍燁的自殺行為,不僅導致顧明和沈楠一氧化碳中毒而喪生,也給瑞峰賓館帶來嚴重損失。在此事故中,龍燁系直接侵權人,先行起訴的顧兆懷和陳桂英,放棄對直接侵權人的追訴,以住宿合同的安全保障義務追究賓館的責任,是否可行,賓館又當如何擔責呢?

答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顧明在瑞峰賓館登記住宿,雙方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被告作為住宿服務提供者對顧明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保障義務。致害人龍燁已死亡,且龍燁系學生,原告不主張起訴龍燁親屬,而直接以被告違反服務合同關係中的安全保障義務為由提起訴訟,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同時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同時適用合同法和相關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原告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主張的主要理由卻是被告違反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實質上屬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顧明在被告賓館住宿期間人身遭受損害死亡,雖然該損害後果是因第三人龍燁的違法行為引發,但在此過程中被告賓館的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導致108房間的煙霧瀰漫至109房間,致使顧明死亡,且被告作為住宿服務提供者,在賓館房間未設置煙霧報警設施,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其責任範圍內對顧明死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被侵權人顧明已死亡,二原告作為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現直接侵權人龍燁亦已死亡,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龍燁有可供執行財產,原告也不主張追訴龍燁,由直接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事實上已不可能,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和被告的過錯程度,由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死者顧明生前系在校學生,是農村戶籍,其死亡賠償金適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應為19.7萬元。對原告訴請的被撫養人顧兆懷的生活費3.9萬元,考慮到顧兆懷身體殘疾,確需撫養,予以支持。顧明死亡,致使兩原告精神遭受損害,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法院酌情支持1萬元。

2017年11月8日,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判決瑞峰賓館賠償原告方各項經濟損失9.1萬餘元。(文中當事人及賓館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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