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例:離婚協議簽了,還能反悔嗎?

離婚協議合法還能反悔嗎?夫妻離婚,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及子女撫養問題作出約定。如果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那麼還能反悔嗎?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除非出現了法定的是由。下面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案情

原告佟某與被告徐某在民政局辦理了登記結婚,佟某購買了房屋一戶,產權登記在佟某名下。後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屋歸徐某所有,該房屋貸款由徐某償還。隨後,徐某償還房貸9萬餘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產權過戶手續時,佟某拒絕辦理,並訴至法院,以欺詐、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該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故本案的房屋應按協議約定歸被告徐某所有。

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佟某的訴訟請求。佟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該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涉及雙方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效力問題。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主張被欺詐、脅迫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而這種舉證對當事人來說是及其困難的,即使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士也很難舉證。婚姻不同於合同,《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時,如果存在重大誤解或合同顯失公平,可以撤銷。”但婚姻法沒有此方面的規定。

離婚時財產分割,是一方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與放棄的過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於某種考慮,放棄自己在財產分割中應享有的權利。在離婚協議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所以,法律小編提醒,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切莫意氣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權利。一旦簽訂協議書,沒有法定事由,是無法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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