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關於適用範圍

本公告在南寧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發佈。

二、明確了行政、業務印章使用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後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一稅務分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二稅務分局、廣西首府地方稅務服務中心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分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一稅務分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第二稅務分局、廣西首府地方稅務服務中心以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名義對外執法,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以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名義對外執法。

明確了行政、業務印章的使用規則,以及原直屬機構的的執法問題。

三、明確了新舊稅務機構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

為保證改革前後稅收工作有序銜接、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掛牌後,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徵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四、明確了新機構掛牌後稽查銜接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後,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稅務檢查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五、關於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方稅務局作出的行政決定如何處理問題

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佈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規定了如果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未下發新的規範文件前,稅費徵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按照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進行辦理。

六、關於國地稅辦稅服務廳整合、網上辦稅系統整合、12366納稅服務熱線整合的問題

公告中明確了國地稅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微信辦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都進行整合,納稅人不需要國地稅兩邊跑。

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 可通過門戶網站或微信辦稅平臺辦理相關涉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諮詢”。

七、明確納稅人資料報送和事項申請問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南寧市國家稅務局、南寧市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辦稅程序,減少資料報送,原國稅、地稅機關對同一事項資料報送有不同規定和報送要求的應當統一規定報送。公告中要求新稅務機構掛牌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稅務機關通過後臺業務流轉、協同辦理。

八、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掛牌後已印製的稅收票證和發票有效期限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印製的稅收票證和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九、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掛牌後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有效期限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掛牌後,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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