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萬元買回「一堆廢鐵」 爲何連遭敗訴?

247万元买回“一堆废铁” 为何连遭败诉?

一起法律關係並不複雜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在歷經三級法院、耗時3年、數度開庭後,系列判決與裁定遭到多位著名法學專家質疑。發生在冀、鄂兩省企業間的這一訴爭引發多方關注。

247万元买回“一堆废铁” 为何连遭败诉?

247萬元設備系不合格產品?

訴訟源於7年前的一宗彎管機交易。

2009年,湖北省荊州市沙鋼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道公司”)與河北省滄州市孟村回族自治縣黎明電子機械廠(以下簡稱“電子機械廠”)法定代表人董某簽訂了一份工業品製造合同。合同約定:在管道公司支付預付款後130天內,電子機械廠向其交付1220*35EDW中頻彎管機和1220*35坡口機各一臺,否則每逾期1日承擔1%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管道公司如約支付了預付款78萬元,並在提貨前再度預付95%,共247萬元。

合同約定,設備須“在管道公司安裝調試、連續生產一個月後,無任何機械電氣、液壓等設備故障,並能順利生產出合格產品,符合設計要求”。

2010年5月13日,在收到電子機械廠交付的設備並安裝、調試後,管道公司發現,1220*35EDW中頻彎管機僅試運轉了49個小時便出現了故障,經反覆維修,故障未能排除。此後,管道公司多次向電子機械廠函告設備存在技術或質量問題,要求維修,均未獲得回應。

管道公司遂向荊州市工商部門投訴反映,該局隨即展開調查,並委託荊州市江津產品質量司法鑑定所對涉案設備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涉案的“1220*35EDW中頻彎管機產品無標牌、無標誌、無檢驗合格證明”“配套機械(推制機)液壓機推進系統主油缸向前推進速度不穩定,全速不能勻速推進,不能正確使用,達不到《工業品製造合同》第七條的驗收標準,該設備屬於不合格產品”。

2013年11月25日,管道公司將電子機械廠訴至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並退款。電子機械廠則反訴管道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質保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級法院均駁回原告訴請

案件的焦點在於,涉訴設備是否為合格產品?相關司法鑑定是否有效?買賣合同是否應當解除?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正確?

在滄州市中院和河北省高院的一、二審中,管道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由荊州江津產品質量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

電子機械廠則辯稱,管道公司在收到設備且使用長達3年半後才起訴稱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不合常理,已超出質保期。相反,設備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內容及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且在產品交付使用後的2011年7月,管道公司向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管理局申報了特種設備製造許可,並於11月獲得許可證。根據國家關於特種設備管理的規定應當認定,用於申報的設備能夠正常使用。

針對管道公司提交的司法鑑定,電子機械廠認為,該鑑定的時間、程序以及鑑定材料均不具有合理性、中立性,且所依據的鑑定標準與本案約定的設備特性不符。

法院經審理認定,設備質量問題不屬於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司法鑑定依據的標準與涉案設備不符”……駁回了管道公司的訴請。

二審期間,法庭對管道公司提出再次進行司法鑑定的書面申請未予准許。

管道公司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審理認為:涉案設備質保期已過,另行鑑定已無意義、管道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016年6月,最高法作出裁定,駁回管道公司的訴請。

法學家:該案存在實體與程序問題

12月10日,中國民法學界多位著名專家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參加法律論證的專家包括: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清華大學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崔建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錢明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法學院教授姚輝。

圍繞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專家們給出的結論是:該案的系列判決存在“以超過產品質量異議期作為產品合格的依據之一”“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存在錯誤”,且“未准許鑑定申請”等實體與程序問題。

專家們認為:根據質檢報告,案涉產品系“三無產品”,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禁止流通物,故本案中電子機械廠將“三無產品”交予管道公司,並不發生合同法所認可與保護的交付行為;沒有交付行為也就意味著案涉產品的質量異議期自始未起算。

管道公司表示從未認可涉案產品質量合格,並已在法律規定的檢驗期內向電子機械廠提出了質量異議,履行了及時檢驗義務與通知義務。

此外,專家們認為,質量保證期不等同於質量異議期,也不等同於需承擔違約責任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專家們認為電子機械廠應當承擔其產品質量合格的舉證責任。

管道公司提供了數份《聯繫函》擬證明電子機械廠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題。電子機械廠並未舉證其針對該問題進行維修並使得產品合格的證明。

本案中沒有完成舉證責任的一方是電子機械廠。不應僵化理解“誰主張,誰舉證”,片面地運用原告舉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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