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母子兩人只賠 6.7 萬?江蘇高院通報:符合法律規定

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

2018 年 7 月 3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朱小虎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訴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不少人對該案中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判賠 6.7 萬元提出質疑,引發廣泛關注。7 月 4 日,江蘇高院對該案相關情況做了通報。

案情回顧 母子倆車禍中被撞身亡

2016 年 11 月 4 日 21 時許,上訴人朱小虎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網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方圓蘭庭小區附近時,追尾另一輛小型轎車,並頂撞前行,後以 90km/h 左右的速度直行通過北苑西路路口,後又加速至 110km/h 左右,行至華電東路長營村公交站東側時,與停靠在道路北側的一輛小型轎車左前部刮碰,並高速強行從即將進站的一輛公交車右側超車,與公交車右側發生碰擦後,撞倒在此候車的施某、朱某母子,施某、朱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後,朱小虎所駕車輛撞上停靠在道路北側的一輛小型轎車和行道樹後停止,致多輛轎車追尾相撞。事發後經鑑定:朱小虎當晚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 33.4mg/100ml。

一審判處肇事司機無期徒刑 二審維持原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朱小虎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內共計人民幣 3047213.6 元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朱小虎均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朱小虎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判決正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省高院解釋該案相關問題 刑附民判賠 6.7 萬符合法律規定

江蘇高院通報稱,關於本案刑事部分的處理。朱小虎酒後駕駛機動車輛,在車流量較大的城市主幹道連續違章,並造成二人死亡及車輛損失人民幣 24 萬餘元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該罪名系故意犯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審判決符合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宣判後,被害人家屬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審定罪量刑並無不當,未提起抗訴。

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過程中,合議庭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聽取了被害人親屬對本案的處理意見,認真審查了朱小虎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充分考慮朱小虎行為的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參考了最高院已公佈相關同類案例的處理結果,最終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關於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處理。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只支持包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減少的損失、交通費及喪葬費等 " 物質損失 "。同時,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在不違反合法、自願原則的前提下,賠償範圍和數額可以不受限制。

在本案一審審理中,一審法院已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進行了釋明,明確告知與普通交通肇事罪的賠償標準不同,並多次主持雙方調解,因雙方無法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且被害人親屬對朱小虎的犯罪行為不予諒解,最終未達成調解協議。一審法院考慮到因朱小虎及其親屬在案發後已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 150000 元,該數額已超出該案所包括的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人民幣 67783 元,被害人家屬因該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已得到賠償,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訴訟請求。

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被害人親屬上訴請求判決朱小虎賠償除一審階段給付的 15 萬元外,再行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 1847823.6 元。合議庭經審查認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維持。

此前報道:

南京 " 邁皋橋車禍案 " 二審宣判:維持原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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