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異議

(一)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招標投標法》第65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該條規定明確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就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投標活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條例》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異議制度進行了相應具體規定,使得這項制度具有了實操性而被廣泛應用。

1、誰能提出異議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等相關規定,能夠提出異議的主體應為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其他利害關係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對其進行了定義,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現實情況中,通常是指那些因為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設置了不合規的限制條件(如限制、排斥本地區以外的投標人等),導致有意參加投標人不能參加投標競爭或會明顯處於不利地位的潛在投標人。

2、誰來受理異議

根據《招標投標法》、《條例》相關規定,受理異議的主體應是招標人,而不是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雖然很多情況下招標文件均是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 但由於招標代理機構是招標人委託代理人,招標人應對招標代理機構行為負責,對此暫沒有爭議。而關於評標委員會,考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臨時組建等因素,對評標結果的異議受理主體仍應定於招標人。目前是由市公管辦統一收取後轉招標人處理。

3、異議的具體對象

根據《條例》第22條、44條及54條規定,異議事項限於以下四項:(1)資格預審文件;(2)招標文件;(3)開標活動;(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

4、提出異議及答覆時間要求

根據《條例》規定,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 10 日前提出;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

5、異議申請的構成要件

目前,全國範圍內沒有關於異議制度具體實施形式的規定,異議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異議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二)異議的基本事實、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三)相關請求及主張;

(四)異議人系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相關說明。

6、提出異議後對招標投標活動產生的影響。

(1)根據《條例》第54條規定,招標人對異議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根據《條例》第77條的規定,在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覆而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情況下,招標人將面臨如下不利法律後果:a.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b.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並影響中標結果的,應依法重新招標或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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