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的職責和交易主體違規違法表現

受監督對象: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有關工作人員、合同

監督方式:核准招標方案、自行招標備案、現場監督、 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受理投訴舉報、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管理、監督檢查、實施行政處罰

(一)擬訂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確定本行業公共資源進場項目的範圍和規模標準,督促項目統一進場交易;

(二)依法對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監督交易過程和合同履約情況,處理公共資源交易中出現的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監督本行業進場交易項目的信息公開,推進信息數據互通共享;

(四)負責本行業交易主體、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管理;

(五)協同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考核評價;

交易主體違規違法表現:

招標人: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

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或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採用邀請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佈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條例規定的;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覆,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

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招標人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的;

招標人超過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招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採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招標代理機構:

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投標人: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串通投標、將中標項目分包、轉包給他人的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

評標委員會或參加評標的工作人員:

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提出迴避,或故意向投標人洩露相關信息的,應認定其有與投標人有串通投標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被認定有串通投標行為,並被從評標專家庫中除名的,終身不得再進入評標專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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