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个税修法需实现精准化的税制公平

锐评|个税修法需实现精准化的税制公平

原文首发于426期《法治周末》6版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 | 责编:代秀辉 王硕

锐评|个税修法需实现精准化的税制公平

资料图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7月28日。

根据草案,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自从2011年个税起征点上调为3500元之后,我国已经7年没有调整个税起征点。国家统计局公报显示,过去的7年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涨幅度都在10%以上,与此同时,居民消费价格也连年上涨。

基于此,“改革个人所得税”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作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个税的每一次调整都备受关注。相比起单纯提高起征点,个税计征制度的改革无疑更引人关注。

此次个税调整的最大亮点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这也正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要求的:“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就草案内容来看,这是集基本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征收管理模式于一身的“三位一体”式改革。众所周知,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门别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

草案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不仅有助于减轻劳动者的税负,更是意味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改革步伐。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涵盖住房、医疗、教育三大民生领域,兼顾个人生活支出差异,无疑有助于实现精准化的税制公平。

尽管如此,此次调整仍有令人感到意犹未尽之处——个税起征点仍然是“一刀切”,近年来频频被提及的“家庭税”,依然没有进入立法视野。近年来,个税起征点不断调高,但仍不足以达到多数人的满意,因为无论起征点如何改变,一刀切的征收模式最终依然指向具体的个人,而由于家庭状况的不同,每个人对此的承受力也大大不同。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一系列政策都面临完善和调整,如果个人所得税无法综合考虑居民家庭的收支状况,“全面二孩”实际上会提高居民的税负水平。

作为调节社会财富的杠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不仅仅在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时被寄希望于调节贫富差距。同等收入者的家庭负担各不相同,忽略其中差距而征收同样的个人所得税,不仅可能造成不公,而且也不够人性化。此次个税调整,一个很重要的信号就是体恤民生——住房、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专项附加扣除,就是为了减轻民众的实际生活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民生领域的各种支出,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家庭为支付单位,对于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阶层来说,仅扣除个人的专项附加,并不足以为他们真正减负。因此,从长远来看,个税征收应考虑增加家庭因素,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这显然更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

毋庸讳言,综合计征所得税颇具难度,由此意味着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相比之下,“一刀切”提高起征点更为简单易行。以此而论,此次个税修正案的最大意义,不在于起征点提高多少,而在于综合计征所得税已经开启破冰之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这是推进个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此番改革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以多部门互通互联的财产信息系统为支撑,不仅有助于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收公平,而且也可以为下一步推动“家庭税”改革扫除障碍。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