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四川綿陽一鄰居好心幫留宿不料客人意外墜亡,兩家均擔責一事?」?

霍小姐的八卦爐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魏來國死亡損失合計22.9萬餘元,判令魏本東擔責40%,賠償9.1萬餘元,李延西擔責20%,賠償4.5萬餘元,死者魏來國自行承擔40%責任。一審判決後,魏本東和李延西均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魏來國和魏本東之間所形成的是買賣合同法律關係,魏來國到魏本東家安裝墳臺石屬於履行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不是為魏本東提供勞務。

關於魏來國死亡的責任認定問題,法院認為,李延西同意魏來國等人借宿,確係出於好意,房屋未安裝樓梯及陽臺欄杆的情況,李延西已經在魏來國等人居住前予已明確告知。對於此事故的發生,魏來國自身在知曉房屋未安裝防護欄的情況下仍同意借宿李延西家,即應對此特別注意,其因疏忽導致事故發生,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據此,法院終審認為,李延西的房屋因未安裝欄杆,客觀上存在安全隱患,魏本東作為借宿事宜的安排者,李延西作為房屋的提供者,對於魏來國的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故綜合實際情況,終審改判由魏本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4.5萬餘元,由李延西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2.2萬餘元。

個人觀點:

首先為這場意外表示遺憾,畢竟無論任何一方都不希望發生這樣的事情。既然事情發生了,那麼我們需要首先理順本案當中的法律關係:

  • 魏來國和魏本東之間是買賣合同關係;
  • 魏來國與李延西之間是一種純粹的好意施惠的關係;

首先本案當中魏本東是買方,魏來國作為賣方其安裝的行為的確是附隨買賣合同之後的後合同義務,但是魏來國作為買方理應安排安全的符合基本安全的房屋給魏來國居住,但是魏來國本人直銷李延西家中房屋未安裝欄杆的情況下,也對此予以知悉並未提出異議。

而李延西本質上沒有提供住宿的義務,只是一種純粹幫助魏本東的好意,所以魏本東作為被幫助人理應在受益範圍內對該起責任事故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麋鹿說法

法海一粟認為,法院的判決自有法院的道理。

1、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本案原審法院判令魏本東擔責40%,賠償9.1萬餘元,李延西擔責20%,賠償4.5萬餘元,死者魏來國自行承擔40%責任。一審判決後,魏本東和李延西均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延西同意魏來國等人借宿,系出於好意,房屋未安裝樓梯及陽臺欄杆的情況,李延西已經在魏來國等人居住前予已明確告知。魏來國自身在知曉房屋未安裝防護欄的情況下仍同意借宿李延西家,即應對此特別注意,其因疏忽導致事故發生,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李延西的房屋因未安裝欄杆,客觀上存在安全隱患,魏本東作為借宿事宜的安排者,李延西作為房屋的提供者,對於魏來國的死亡,應承擔一定責任。故綜合實際情況,終審改判由魏本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4.5萬餘元,由李延西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2.2萬餘元。

2、法院判決的依據。鑑於目前沒有蒐集到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因此,法海一粟現分析如下:

(1)一般侵權責任。根據法院的判決理由,法海一粟認為,法院是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規定處理本案的。其所適用的法律規定應當是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被告即房主李延西與死者魏來國之間的法律關係。根據案件事實,魏來國與被告魏本東產買賣合同關係,其安裝墳臺石是履行前述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魏來國借宿在李延西的家裡,是因為魏本東的聯繫。因此,本案中,應當認定魏來國與李延西之間是無償借宿合同關係。

(3)原告的請求權依據可以是合同賠償,也可以是侵權賠償。兩者屬於競合關係,原告可以自主選擇。如果原告無法選擇的,法院應當按照有利於原告的原則確定其所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

(4)無償合同關係中的抗辯。在合同法中,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在違約損害賠償上所採取的原則是不一樣的。在有償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承擔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就是說,只有違約,就應承擔責任。但是,在無償合同中,如保管合同,“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從合同抗辯的角度,李延西的抗辯理由是:借宿是無償的;自己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重大過失,因為,在入住前,李延西已經將樓房沒有安裝樓梯及陽臺欄杆的事實明確告知了死者魏來國和另一被告魏本東。因此,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房主李延西不存在重大過失,依據合同法應當不承擔賠償責任。

(5)合同法中的抗辯理由一樣可以成為侵權訴訟中的抗辯理由。因為,合同法的抗辯理由的存在,說明李延西的行為符合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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