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354期:夫妻一方婚外同居,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賠

1、一方婚外同居,另一方能否獲得離婚賠償

婚姻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對方存在婚外同居行為,最終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賠償。

2、婚外同居的認定構成婚外同居的要件有三個: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3、對方存在過錯的證據

(1)配偶方自認的己方有過錯的書面證據如一方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性或婚外同居行為被另一方發現後,為了維持婚姻關係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書寫的“保證書”“悔過書”“承諾書”等等,該類證據作為書證,具有直接的證明力。

(2)警方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面證據在配偶方方存在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或有兩性關係的情況下,如果有公安機關介入,一般都會有書面的《出警記錄》,如涉及配偶方與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機關會分別訊問當事人並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不對公民個人出具,需要審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調取或向律師頒發《調查令》由律師調取。如果配偶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有嫖娼行為的,公安機關一般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需要勞動教養的,公安機關會出具《收容教育/延長收容教育決定書》,上述書證可以作為配偶一方有過錯的直接證據。

(3)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因短信、電子郵件具有易刪減、易修改的特點,如果作為證據提交,為增加其證明力,應先到公證處作相應公證,然後再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4)通過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形式記錄的配偶方的過錯行為對於配偶的法定過錯行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由於錄音錄像方式的直觀性,對這些法定過錯行為的證明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對於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實的錄音錄像記錄要具有連續性、穩定性,這樣才能證明非法同居的事實。錄音作為證據提交的時候,應將錄音的內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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