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國際機構今在華揭牌,將低成本解決跨境商事爭端

【編輯/王碩 統籌/陳威】今日上午9點,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深圳揭牌,這是我國設立的首個專門的國際商事法庭,將受理四類案件,為標的額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法律服務。據悉,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將分別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面向海上絲路;在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面向陸上絲路。這種新型的國際法治合作平臺將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決“一帶一路”跨境商事爭端。

大白新聞注意到,國際上並不是只有中國建立了國際商事法庭,4月23日,《荷蘭國際商事法庭議案》通過,荷蘭國際商事法庭將正式開門收案。而早在2015年1月5日,新加坡便已成立了國際商事法庭(簡稱SICC),它隸屬於新加坡最高法院的高等法庭。

這個國際機構今在華揭牌,將低成本解決跨境商事爭端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資料圖)

最高法第一國際商事法庭今日揭牌

今日(6月29日)上午9點,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深圳揭牌,這是我國設立的首個專門的國際商事法庭,將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6月28日,我國宣佈成立國際商事法庭,為標的額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法律服務。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昨日在國新辦“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記者會上表示,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將由多國法律專家共同參與,這種新型的國際法治合作平臺將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決“一帶一路”跨境商事爭端。

隨著中國主導的“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國際工程承包、國際物流等跨境商事中的糾紛也不斷增加。

數據顯示,2013年至2017年五年間,中國各級法院共審執結涉外民商事案件達20餘萬件,是之前五年總量的一倍以上。此外,“一帶一路”沿線國多屬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涉及多個法系,法律制度不同,也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等問題。

劉貴祥表示,中國倡導的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由來自不同法系、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專家組成,將保證國際商事法庭具有國際性和中立性。

他也解釋了中國新型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集調解、仲裁、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於一體;堅持共商、共建、共享以及當事人意思自治(賦予當事人選擇準據法的權利),“選擇什麼方式解決商事爭端,選擇適用哪國法律,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倡導調解在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中的作用等。

一名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對中國公司最大的吸引力,在於語言和較低的費用,尤其是“打涉外官司的兩家中國公司就沒必要去境外打了”。

選址在深圳和西安

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將分別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面向海上絲路,在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面向陸上絲路。

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設立全新的國際商事法庭,引發外界擔心其意圖是要取代目前存在的國際調解機構,並有可能袒護本國企業。

劉貴祥反駁說,中國設立新型國際法治合作平臺,與目前存在的國際調解機構並行不悖,依然對現有機構持尊重、支持的態度。他說:“對現有的爭端調解機構作出的相應裁決或者相應法律文書,還要按照國際條約的規定,在中國依法及時承認和執行。”

他還強調,中國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的國際商事案件,並不包括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爭端,以及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這兩類案件將按現有國際上的爭端解決規則解決。

隨著“一帶一路”建設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和領域推進,有輿論認為,中國成立國際商事法庭也是為爭奪國際司法話語權和國際規則制定權。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王義桅受訪時表示,中國成立國際商事法庭,一方面有助於維護“走出去”中國企業的利益,另一方面,全球貿易摩擦加劇,中國希望用國際規範和國際標準捍衛多邊全球貿易體系,維護自身以及“一帶一路”發展中國家的權益。

國際商事法庭受理哪類案件?

據介紹,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四大類:

第一類,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

第二類,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准許的。

第三類,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

第四類,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內進行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財產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據瞭解,國際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案件。國際商事法庭的判決、裁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採取一審終審制。

荷蘭國際商事法庭開門收案

大白新聞注意到,國際上並不是只有中國建立了國際商事法庭。4月23日,《荷蘭國際商事法庭議案》獲得荷蘭眾議院通過,在今年晚些時候荷蘭參議院投票通過該議案後,荷蘭國際商事法庭將正式開門收案。英國“脫歐”之後,倫敦法律服務市場可能流失的業務將成為荷蘭、德國、法國和比利時等國不願錯失的“香餑餑”。這也是荷蘭等歐洲國家紛紛成立國際商事法庭的直接原因之一。

荷蘭政府認為,隨著英語在國際貿易、合同起草以及國際業務通訊往來中的廣泛使用,在荷蘭採用英文解決爭議的需求逐漸增加。為了滿足這一需求,也為了確保荷蘭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成立一個新的國際商事法庭,以英文審理國際貿易案件變得十分重要。

另外,成立國際商事法庭也是目前的世界趨勢。因此,荷蘭政府建議在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和阿姆斯特丹上訴法院分別設立國際商事法庭,作為荷蘭國際商事法庭和荷蘭國際商事上訴法庭。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通過對近30年國際投資仲裁數據的統計分析也指出,有效應對新形勢下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的改善路徑之一,就是設立專門的國際商事法庭。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迪拜於2014年設立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於2015年設立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今年,又有一些國家的國際商事法庭即將投入運行,荷蘭便是其中之一。

新加坡早已成立國際商事法庭

2015年1月5日,新加坡成立了國際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以下簡稱SICC)。

這是隸屬於新加坡最高法院的高等法庭,是經過立法特別授權建立的專門審理國際商事糾紛的特別法庭,是新加坡邁向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一座里程碑. SICC的設計理念是尋求一種既不同於傳統國際商事訴訟程序,也不同於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簡稱SIAC)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新路徑;其目標是建立一個為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服務的、沒有國界的國際商事法庭。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的改革目標定位清晰,改革措施經過科學論證、調查研究,改革計劃經過了周密部署、分步實施。

例如,在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取得成功之後,2013年11月29日,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委員會正式提出議案,詳細分析了國際經濟局勢與糾紛解決市場的發展,仔細研究了英國商事法院體系與國際金融中心倫敦、紐約、香港等發展模式,開創性地建議增設國際商事法庭。【資料來源:人民網、北京法院網、法制網、聯合早報、國際在線、央視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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