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峯峯兩人因竊電被判刑 千萬別干貪小便宜吃大虧的事了

近日,峰峰礦區人民法院對發生在臨水鎮石橋村的一起竊電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杜某芳、藺某海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和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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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核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間,被告人杜某芳、藺某海將兩根火線並在一起繞過自家電錶盜竊居民用電,在供電公司嚴查竊電的情況下,為逃避檢查,用事先準備好的電線,從其鄰居家的電線上往外接線,並將接出的電線引到自家房中供其使用,已達到竊電目的。經峰峰礦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截止2017年3月4日,杜某芳盜竊居民照明用電總價值7812元,藺某海盜竊居民照明用電總價值3898元。二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自願認罪。並分別向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供電分公司臨水供電所追繳電費7811.20元和399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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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

竊電行為易引發人身觸電傷亡;造成線路過負荷,引發火災和大面積停電事故。《電力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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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高人膽大”的竊電人員,

別等被抓了判刑了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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