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辯護律師:有關刑事律師法庭發問的幾點認識

肖文彬: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國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暨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詐騙犯罪辯護律師:有關刑事律師法庭發問的幾點認識

律師在法庭上發問,首先要確定發問的目的,即通過發問想要起到什麼樣的作用,達到什麼樣的效果。以避免無效發問、任意發問,白白浪費發問的機會。

法庭發問過程不僅複雜而且多變,趨利避害亦屬於人的本能,如果律師提問時考慮不周全,就很容易出現有害問題,反而對當事人不利。

一、確定發問的目的

律師在法庭上發問,首先要確定發問的目的,即通過發問想要起到什麼樣的作用,達到什麼樣的效果。以避免無效發問、任意發問,白白浪費發問的機會。

從具體實踐看,律師法庭發問主要有以下幾種目的:

一是提出新的有利於當事人事實和情節。這主要是通過發問向法庭展示客觀存在,但卷宗材料中沒有記載的有利於當事人事實和情節。

二是強化已有的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情節。這主要是對案卷材料中記載的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進行發問,以引起法庭足夠的重視。

三是對卷宗筆錄中不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情節進行質疑和證偽。這主要是通過質疑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揭示證據之間矛盾的來實現,構建爭點、疑點,影響法官心證。

不同的發問目的決定了律師不同的發問方式,其中導出和強化有利於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主要是通過主詢問的方式實現,而質疑和證偽不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情節主要是通過反詢問、盤詰的方式來實現。前者的對象主要是己方證人,後者的對象主要是敵意證人。在導出和強化有利於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後,有可能會受到控方的質疑和證偽。質疑和證偽不利於當事人事實和情節之後,可能會面臨控方進一步確證和鞏固。

二、尋找發問點,設置發問題綱

在確定發問目的後,就要在對案件材料認真研究、仔細分析的基礎上,尋找合適的發問點,並圍繞發問點設置發問提綱。

其中,導出和強化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發問點更容易尋找,發問提綱也相對更容易設置。主要是要注意合乎情理的問題,如果與在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如何合理解釋。在發問方式上既可以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也可以採用讓當事人、證人自然陳述的方式。一問一答的方式更容易發現細節,自然陳述的方式更容易保證完整性,這需要律師根據不同的情況適當確定。

相對而言,質疑和證偽不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情節的發問點更難尋找,發問提綱更難以設置。

首先,是要能夠發現證據存在什麼問題,問題在什麼地方,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這實質是發現和尋找突破點。這需要律師認真分析和仔細研究案卷中已有證據,從情理上、從邏輯關係上發現單個證據以及證據之間存在的弱點和矛盾。這對律師的法律功底以及實戰經驗要求很高,很多律師都會有感覺有問題,但發現不了問題所在,也不清楚導致問題出現的原因的感受。發現不了問題,就尋找不到發問點,更談不上發問提綱的設置。

其次,既然是質疑和盤詰,一般不會得到證人的配合甚至證人存在抗拒心理,簡單發問不具有實質意義,也得不到所需要的答案。那就需要律師通過構建問題以充分暴露證人證言中存在的問題。在發問方式上優先選擇一問一答的方式,多采用封閉式問題,以實現對證人以及發問過程的控制。在問題設置時宜採用循序漸進、依次遞進的方式,並且要清楚每個問題證人會怎麼回答,如果證人沒有按照預想方式進行回答,該如何進行應對。在這一點上,適當的庭前模擬和演練是必要的,通過問題以及答案的假想充分做好庭前準備。

三、不能只簡單質疑證人可信度

對證人可信度提出質疑,從而讓人覺得證人不可信來推翻證人證言是英美律師常使用的方法。但這一方法在我國庭審實踐中很難以奏效。證人雖然在庭上被律師一連串的問題問得疲於應付,狼狽不堪,但依舊不影響到其證言被法庭採信。如果不是通過發問讓證人證言發生逆轉並與在案其他證據之間出現無法排除的矛盾,法官心雖有懷疑,但很難做到放棄該證人證言。

原因有二:一是我國訴訟證明中實行的印證證明制度。即便證人證言不合情理,但能夠與其它證據相互印證,同樣會得到法庭的採信。在我國具體庭審實踐中,幾無可能僅因為對證人的可信度出現懷疑,就排除證人證言的情形。

二是偵查事實被賦予了很高的法律地位。我國的訴訟模式是建立在公、檢、法之間高度信任的基礎上,偵查案卷中所載明的事實和證據被當然認為真實可信。法官即便心中存有懷疑,但若無相反有力證據,很難以被推翻偵查中已被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這就告誡律師在發問的時候,不僅要質疑證人的可信度,還有充分揭示和暴露證人證言與在案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才能讓發問具有實效。

四、避免有害問題

法庭發問過程不僅複雜而且多變,趨利避害亦屬於人的本能,如果律師提問時考慮不周全,就很容易出現有害問題,反而對當事人不利。在避免有害問題上,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是不要當然認為證人都會誠實作證。很多律師在向證人發問之後未能得到自己所需要的答案,抱怨證人明明應該這麼回答,為什麼要說謊。這其實很正常,趨利避害屬於人的本能,證人選擇如何回答更多的是考慮對自己如何有利,而非忠於事實。

二是不要為問而問,不要問自己都不確定問題答案的問題。這主要是針對敵對證人,如果你不確定敵對證人要做出什麼樣的回答,這樣的問題最好不問,否則很容易不僅沒有得到有利於當事人的答案,反而進一步強化了不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情節。

三是點到為止,不一定非要逼迫證人說出自己需要的答案。有的律師喜歡刨根問到底,總想逼迫證人直接承認,這種做法的結果往往導致證人不顧一切堅持先前所做的對當事人不利的陳述,發問過程演變為和證人之間的爭辯,實現不了發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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