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臨時身份證辦業務遭拒 男子狀告通訊公司索賠1元

持臨時身份證辦理取消彩鈴業務遭拒,彭州男子一怒之下將通訊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賠1元。12日,記者從彭州法院獲悉,通訊公司辯稱,這是其公司內部規定,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

持臨時身份證辦業務遭拒 男子將通訊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元

2017年9月,市民楊先生身份證丟失後,持臨時身份證到某通訊公司成都分公司位於彭州的營業廳辦理取消座機彩鈴業務。營業廳工作人員告知楊先生,單獨出示臨時身份證無法辦理此業務,需要同時出示公安局的回執。在楊先生出示戶口簿後,工作人員依然不予辦理。

“臨時身份證在有效期期間應當和正式身份證享受相同法律地位,之前我拿著臨時身份證去銀行等機構辦業務均未受阻。”楊先生表示不能理解,認為該營業廳的行為侵害了其財產權和消費者知情權。

2017年11月,楊先生將該通訊公司成都分公司、彭州分公司及營業廳訴至彭州法院,要求判令通訊公司向其賠禮道歉,並賠償人民幣1元。

通訊公司:這是內部規定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

庭審中,被告通訊公司的律師出示了該公司《辦理業務有效證件類型規則》一份,上面的規則顯示,使用臨時身份證等辦理相關業務需同時提交公安局出示的回執用於拍照留存。

被告律師認為,楊先生辦理了臨時身份證就必然有公安局相關回執,公司要求其出示回執也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且公司的行為未對楊先生造成任何損失,請求法院駁回楊先生的請求。

對於被告律師的說法,楊先生予以駁斥。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臨時身份證在有效期內與正式身份證效力一致。通訊公司提供的規則並未在業務大廳公示,是公司內部規則,有違上述管理辦法的規定。

法官說法:

臨時身份證足以證明公民身份,通訊公司行為不正當

鑑於事實清楚,呂凌飛法官主持雙方進行調解,通訊公司當庭向楊先生道歉並履行1元賠償。

呂凌飛指出,依據《居民身份證法》、《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任何機構不得以其內部規章、規定為由,對抗身份證及臨時身份證的法定效力。

“本案中,楊先生不僅出示了合法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還提供了戶口簿加以佐證,通訊公司亦應當給予合理信賴。因此法院對本案中通訊公司提供的《辦理業務有效證件類型規則》不予認可,並且通過釋法說理讓通訊公司認識到了其行為的不當性,最後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呂凌飛還表示,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一些商家以臨時身份證沒有芯片,無法刷卡認證等理由拒絕認證臨時身份證等情況,這些都不符合法律規定。他提醒消費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時,可以明確告知商家臨時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也可以通過投訴、起訴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的,還可以通過駕駛證、社保卡等證件輔助證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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