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實務|一張小小免費電影票的財與稅,想不到……

稅收實務|一張小小免費電影票的財與稅,想不到……


這不,最近有幸獲得本地影城隨機發放的免費贈票一張。可是領完票之後,我陷入了沉思:這個免費的電影票要繳哪些稅呢?賬務上又該怎麼處理?(PS:不要怪我搞錯了會計主體,作為一名財務工作者,我只是愛思考。)

增值稅

想到繳稅,腦瓜瞬間靈光乍現:電影放映服務不是屬於營改增後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廣播影視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嗎!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可是明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那電影票免費,影城的這項行為豈不是要免徵收增值稅?

想太多!財稅[2016]36號文的十四條可是緊跟著明確: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無償服務”,“社會公眾”,兩條似乎都滿足,心裡有些小激動呢(ps:高興?關我啥事?!)!果真如此嗎?“社會公眾”是普通大眾,並不特指某一群體(消費滿200元的人群),因此,該行為不符合免徵增值稅規定,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既然要繳增值稅,那賬務上該怎麼處理呢?首先就要確定該該項業務的性質:廣告?還是業務宣傳費?贊助?肯定得先知道三者的定義嘍:

1,廣告,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臺、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

2,業務宣傳費,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

3,贊助,是社會組織以提供資金、產品、設備、設施和免費服務等形式無償贊助社會事業或社會活動的一種公關專題活動。

根據以上定義判斷,該項業務不屬於廣告和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因為這兩項活動具有雙務性,而單純的贈票並不具備雙務合同的性質。此外,免費贈票可以擴大影響力,增加影院的營業收入,較為符合業務宣傳費的定義,賬務上應該按照該批贈票的公允價值視同銷售並確認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受贈方為個稅的納稅義務人,影院有代扣代繳個稅的義務(其他所得)。此外,電影放映服務屬於影院自產服務,影院應以該服務的公允價值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計稅基礎。

賬務處理如下:

計提時:

借:其他應收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由於企業為個人負擔個人所得稅,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所以不能計入費用,應該從其他應收款轉入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其他應收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與此相適應,該筆個稅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彙算清繳時,需要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因此,該筆業務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同樣需要視同銷售,並且在彙算清繳的時候填報A105010表進行納稅調整。需要知道的是,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額,一張免費的電影票,影城竟然要繳這麼多稅!算了,想了這麼多,腦殼疼,還是去看電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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