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效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訂立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被視為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那就是:自始無效。

簡單理解,自始無效就是各方之前為合同所做的一切努力都白費了!

對於無效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五種情形:

1.因欺詐、脅迫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這裡的國家利益,是指國家的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軍事利益,但國有企業的利益不等於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此時要求具有損害的惡意,需有串通且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此時,掩蓋行為屬於雙方虛假行為,無效;被掩蓋的行為,屬於隱藏行為,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亦無效。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公共利益”指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具體有:

(1)損害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如給證人封口費;假身份證、畢業證的承攬合同等。

(2)違反善良風俗的合同,無效。

諸如:

①違反道德性的合同。如換妻合同、代孕合同。

② 違反婚姻倫理的合同。如預立的離婚協議。

③違反家庭倫理的合同。如斷絕父子關係的協議。

④貶損人格尊嚴的合同。如合同中必須向領導下跪的約定。

⑤違反公平競爭的合同。如分割市場、封鎖市場的協議。

⑥......

合同無效的救濟

合同雖然無效,但對合同有過錯的當事人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當得利返還或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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